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内部管理、职业道德制度
安徽安徽 XXXX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 目目 录录 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2 2——8 8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四章第四章指导、监督、咨询指导、监督、咨询 第五章第五章复核制度及责任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意见分歧意见分歧 第七章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 二、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管理制度………………………………9 9——1414 0 第一章第一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第二章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章第三章休假制度休假制度 第四章第四章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保密制度保密制度 第六章第六章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章第七章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第八章风险基金的计提与管理风险基金的计提与管理 三、职业道德制度………………………………三、职业道德制度………………………………1515——1616 安徽安徽 XXXX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 制》 、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 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二章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 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 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 (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2)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 在考虑客户诚信、 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 1 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4)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 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5) 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 并对其内容保 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6)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五条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 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 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 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六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 风险。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 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规范。 第八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对客户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 素: 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 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 3.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 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 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 6.事务所的独立性; 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股东(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应交给一名股东进行重新评价: 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 2 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 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十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 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 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 知识积累。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并将 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四章第四章指导、监督、咨询指导、监督、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 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 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 项。 第十四条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 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 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 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 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十七条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 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 3 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第五章复核制度及责任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十九条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