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资料的基本要求与内容14
第二节第二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会计法》对会 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一一)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二二)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 (三三)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三、会计凭证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 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一一) )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 用以表明某项经济 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 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 它是会计核算的 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 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 的会计凭证, 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根据原始 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 (二二) )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 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 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 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 2 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 完整,填制或者 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 (三三) )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 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并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 必须 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总之, 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 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 除填制退货发票外, 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 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 (四四) )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 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 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 (五五) )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 量。 ( (六六)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 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 编号、 种类, 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 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 准后,才能代表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四、会计账簿 ( (一一) )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 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 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 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 节。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 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业 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 备查簿等。 ( (二二)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 上统一登记、 核算, 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核算。 ” 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1.单位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 资料编制, 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提供对象和提 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