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 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 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治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 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7、工作人职员资福利开支操纵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 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 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 ; 2、设置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3、有关事项声明(要紧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讲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 收入 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规 定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名 目》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 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形(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 品名称等) 、分不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 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 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承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截了当有关的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截了当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截了当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报送资料: 1、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打算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 章的复印件) 。 2、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形和专业人 员名单。 3、 自主、 托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形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 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5、托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形讲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畴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5、支付残疾人职员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 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养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待。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有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2、项目所得核算情形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经批准的, 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都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 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 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待。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 3、项目所得核算情形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 条件和范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爱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 ; 3、项目所得核算情形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