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义务告知书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企业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告知书告知书 2019 年 3 月 1 为规范园区企业的环保管理,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和 环境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环境违法风险,引导企业知法、懂 法和守法,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共建良性健 康发展的产业园区,根据现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梳理 如下几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好的法律义务,供各企业学习: 一、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评”义务。一、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评”义务。 新、改、扩建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 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开工前 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除外), 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相关法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 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 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 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义务。二、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义务。 新、改、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水、废气、噪 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 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相关法律摘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 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自觉履行持证排污义务。三、自觉履行持证排污义务。 3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 证,实现持证排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 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相关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 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义务。四、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义务。 (一)水污染防治 1、企业应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防止污水、雨水混流, 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行业标准应达行业 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使用或生产化学品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措施,防止 地下水污染。 4 3、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含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防渗设 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实施台帐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 正常运行; 4、最大限度地做到水资源的重复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5、按环保要求,定期组织水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全面 了解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相关法律摘要:相关法律摘要: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 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 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 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5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 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废气污染防治 1、强化工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确保废气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 2、选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 废气排放。 3、加强废气处理设施(含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 和运行管理,实施台帐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相关法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 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6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 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