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服务责任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从事向有权驾驶和管理车辆的人员提供收费性代理驾车服务(以下简称 “代驾服务”)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代驾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聘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 “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接受代驾服务的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代驾车辆”)本身 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三)代驾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三)代驾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 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 (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六)代驾车辆超载。(六)代驾车辆超载。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自然灾害;(四)自然灾害; 1 (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失扩大的部分; (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 失;失; (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 在此限;在此限; (七)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七)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针对每名代驾员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 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 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 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按合同书面约未按合同书面约 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 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 生。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