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修订版2011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生活源产排污系数 及使用说明及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0.1.132010.1.13 1-21-2 页页 3-373-37 页页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 (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 ,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 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 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 煤产生 8.5m3烟气 2. 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 0.8;S-煤中含硫量,见表 1~2。 表 1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煤种(或分区) 平均硫含量,% 全国 1.08 东北 0.54 华北 0.92 华东 1.12 中南 1.18 西南 2.13 西北 1.42 表 2中国各省分区 区域区域 东北 华北 华东 中南 西南 西北 辽宁、吉林、黑龙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省份省份 3. 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 排放系数:1 t 煤产生 2.0kgNOx 4. 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 (1) 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 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手册》 。 (2) 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 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 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 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 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 3。 表 3 燃气排污系数 能源类型能源类型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指标 烟气量 烟尘 石油液化气二氧化硫 单位单位 标立方米/吨-气 克/吨-气 千克/吨-气 千克/吨-气 氮氧化物 千克/万立方米-气 烟气量 管道煤气烟尘 二氧化硫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气 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29.9 54800 15 0.7 产污系数产污系数 17000 4.7 0.0068 1.2 2 能源类型能源类型污染物指标污染物指标 氮氧化物 烟气量 烟尘 单位单位 千克/万立方米-气 标立方米/万立方米-气 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千克/万立方米-气 标立方米/吨-油 千克/吨 千克/吨 千克/吨 产污系数产污系数 7.68 128000 10 0.09 8 11000 1.18 10.65 16 管道天然气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气量 烟尘 燃料油*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 处仅供参考。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 涵盖 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 范畴。 二 主要术语与说明 1、产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生活行为人均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筑物排 水管道、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等)进入市政管网前的污染物的量。 2、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的说明 根据修定的《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 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生活污 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修订后的生活污水污染 物产生系数为按此口径核算的。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 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 (由污染源普查数据 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 。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量, 即生活污水污染 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 三 核算方法 根据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核算体系的研究成果, 结合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 据库,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核算由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两部分统一形成了以“城 镇常住人口”为主要统计基量的污染物核算体系,其核算方法如下: G 365 N cF 10 4 式中: G-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年产生量,单位:千克/年; Nc-城镇常住人口,单位:万人; F-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单位:克 /人·天,我国各省市城镇生活 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详见表 1~表 2。 四 系数表单 表 1 人均用水量和排水量 地区名称地区名称 全国平均全国平均 北京市北京市 市辖区 县 天津市天津市 市辖区 市辖县 河北省河北省 石家庄市 唐山市 秦皇岛市 邯郸市 邢台市 保定市 张家口市 承德市 沧州市 廊坊市 衡水市 山西省山西省 太原市 大同市 阳泉市 长治市 晋城市 朔州市 晋中市 用水量用水量( (升升/ /人人· ·天)天) 总量总量 191 196 196 182 183 184 171 160 174 174 162 161 147 147 147 147 161 161 147 165 187 161 173 159 173 173 159 排水量排水量( (升升/ /人人· ·天)天) 总量总量 162 167 167 155 155 157 145 136 148 148 138 137 125 125 125 125 137 137 125 140 159 137 147 135 147 147 135 居民生活居民生活三产三产 175 170 171 159 169 171 159 146 159 159 147 147 135 135 135 135 147 147 135 151 171 147 159 147 159 159 147 16 26 26 24 13 14 12 14 15 15 15 14 12 12 12 12 14 14 12 13 17 14 14 12 14 14 12 居民生活居民生活 149 145 145 135 144 145 135 124 135 135 125 125 115 115 115 115 125 125 115 129 145 125 135 125 135 135 125 三产三产 14 22 22 20 11 12 10 12 13 13 13 12 10 10 10 10 12 12 10 11 14 12 12 10 12 12 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