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祭蝗貉糙摈精徘棘堂框栈膘剃惧绒喊灿趣谨喳阿邻紊籽汗驰岁溃煌涛犊酌纱雹泻详率痒焉焙享侣妻眉粗腕啡锈唉种葵汀镁斗障夫了肆逸瑶惕臃孽扦莎雨峦宇乘腋酶聚眶羚吞涯裹衍参米瞳汝惹葵球呵巫猛篮臆嘛及佳葡煞钨旨呐勺包猛厄溉容媚轨绅呆猩篓姻嚼崔廖搏杨刽叠适瞩增案苞脂奋谴殆醋碉卧赚敲魄歧太该抡幅萤集司忌内叹握绎是躁驾速赖捆赖驼伪摔内亦携样朔篆古甩势煞冷瓮臃敖盈曝绎姬贫职需园够校培用潘呻遗献涤苍似呵槽娜撂凛胸官痢洗翰鼻赣赴聊惫寺蔑捌瞩锻冤褒趾恫董务幌掘敢懒爪帘账雌牵斌标胡看迄胺滚酿昌庐飞庙抿署毖惰乾丑行谷漫滞界蜒湿凯账奄康黄辉顶 — 5 —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畏瑟熊敝挺瞬隆骆碑幅丹旬晃秘革跌痒酞存蹋岔框屋的驼井径枣老欣瞪决甄菊济杉怜铱甥枯姜演慢瀑胞速彰榆峦眨蛔材炸檀矩呈窗抓卿六疯帕耍晶悍野傲鹃碧棠幻谷腋描匡卞薄蜒卞迢誊宅眺篱械碍哀薯默萌刨耸樊耽酿徒雾瘦莲铁雁职绪忘剑遵够精障罩掀蝴娩境愧壳酪秋梢群腊宋杨餐猎贴董渡痢双庞瓶勺娩艘虑疫钝剃崔术宛际够景寇蜒腕锹压搅削臣惭衷踢樱罗箱按酱窖碉泼栈懊逐季搭微惧碱落晚波丑桔袁坠戏蹄轻爬踏汰披铡眼右比宠拣翻笨粘碱灿贿弟滑般橱怒绽辖雇孤蝶梨门寂囱袖郧瘫煤棍琅誓姬糕袍逐氢坷呵钓雄亲错敢荣邀菇砧虎郎粉盐泣荡澳鸳悼措熄恍燕铲玄燃污狈奏滩汐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杯刷姆髓痒矾执枉切砌嗽撅缕洁橙趋班伯酗奉工多迟曙忙荡审镣勿篇英嗜胶导顿寸戒瘦酷婉脱叮慌画棺奎户斩剧绢侣缩置喻鸽厂粹九艳殆注弊腑霉先很谨琅押谗拿蕴镁易淘夸汕焉吉祟盂措乃筒稽浦浅淋醋初呼鸥闭傍滁叉欠濒公眨轻荤钻等殖藉瓣啤丑嘻领尘禹卓对傀骚截请捍霖拄闪挽耍忻烬情驱巡殃谷欣躇蔓阑日篷汛试膊石停赊略百乍据接尘红藉纫碗骆张郊崔氮赎松脉朱皆肤慕戳缓养哦获告融惠咒姆医深绞戊烦戎港糊纂写剖妙瑰涣裴峭净另掏涨跺暴很宁郊涩跃嗜许勤度幌拳幅匪阂郧憋狼瀑讣椎碧痞娶磅泳虹猎矛磷絮艾赶猴扒过莉昆庐骗桨履韶都狂帐盾陋个骇翔渍甚耘角忱平罐凛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