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管道施工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目录 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队通信管道工程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队通信管道工程 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 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 1.11.1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队通信管道工程是根据丽 水移动要求,沿 227 省道和遂尖线公路土路肩埋设通信管道, 管道使 用 1PE+1 蜂窝管、镀锌钢管 2 孔。采用 SK2 手孔。 本项目设计单位为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 浙江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1.21.2 工作过程工作过程 我公司于 2011 年 9 月受浙江移动丽水分公司委托后,即安排技 术人员会同相关单位到评价的节点位置现场进行外业调查工作, 对设 计数据进行核实,开展内业工作。 1.31.3 内容安排内容安排 本报告为浙江移动遂昌妙高镇民族中学至交警队通信管道工程 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对此影响进行评价的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 告,对评价节点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查、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道路交 通安全分析等。 1.41.4 分析节点分析节点 表 1 各分析节点具体情况 序号所在地所经公路及桩号公路等级 1 2 3 妙高镇S227 K9+450二 二 二 侵占情况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路基/桥梁 路基 路基 路基 妙高镇K9+450~K10+147 妙高镇K10+147~K10+294 4 5 6 7 8 9 妙高镇K10+294~K10+301 妙高镇K10+301~K10+368 妙高镇K10+368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三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 桥梁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桥梁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路基 妙高镇K10+368~K10+543 妙高镇K10+543~K10+610 妙高镇K10+610~K10+653 10妙高镇K10+653~K10+686 11妙高镇K10+686 12妙高镇K10+686~K11+003 13妙高镇K11+003 14妙高镇K11+003~K11+277 15妙高镇K11+277~K11+361 16妙高镇K11+361~K11+507 17妙高镇K11+507 18妙高镇K11+507~K11+750 下转到遂尖线 遂尖线 K5+30019妙高镇 20妙高镇K5+230~K5+300 21妙高镇K5+157~K5+230 22妙高镇 23妙高镇 24妙高镇 25妙高镇 26妙高镇 27妙高镇 28妙高镇 29妙高镇 K5+157~K4+360 K4+360 K4+360~K4+135 K4+135 K4+135~K4+49 K4+49 K4+49~K3+586 K3+586 二、评价依据二、评价依据 本报告主要依据以下资料进行编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浙公路[2007]9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 许可工作的通知》 (6)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 (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8)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T D81—2006) (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10) 《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指南》 (JTG/T B05—2004) (11)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 三、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三、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3.13.1 法律法规条文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 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 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 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 给予补偿” 。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 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 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 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 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 20 米; (二)省道不少于 15 米; (三)县道不少于 10 米; (四)乡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 公路弯道内侧、 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 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十三条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 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 不得扩建, 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 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 ” 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第二十七条规定,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