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 名为 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 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和学 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 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 --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 调 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 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 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 如有 1/3 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 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 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 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 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 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 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 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 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 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 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 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