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判定规则
编号:CCCF-XSRK-009: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2001-06-29 发布2011-04-15 修订2011-05-01 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发布 1.总则.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 认证的申请.3 4.2 型式试验3 4.3 初始工厂检查.4 4.4认证机构评价与批准.5 4.5获证后的监督.5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6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6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7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7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8 7.认证标志.8 8.申诉和投诉9 9.收费9 附件一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10 附件二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1 附件三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1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制定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 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划分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 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 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是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 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 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 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 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 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结束后, 指定检验机构应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 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 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 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 个人日。 4.3.3 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测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 4.3.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 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 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 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 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 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查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 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 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 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 每年不少于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 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 4.5.2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 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 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 4.3.3.2 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 合。 4.5.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监督检查是时间为每个场所 1-2 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 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 监督即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 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 1 个月的,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即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 品的选择、 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 划规定。 4.5.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的合格,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 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 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 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 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机构不变;委 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 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 明显影响产 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 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材更换;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 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