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成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或本公司) 法律风险 防备体制和法律监察体制, 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防备和化解 公司平时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保护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例,并联合本公司的实质状况,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 是指本公司在公司平时经营管理 中波及到公司权益义务的各样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例的原则; (二)促进公司依法决议、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先防备和事中监察为主、过后填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 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 拟订本公司的法律事 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 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察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本制度参加起草、审察、订正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风险 /内部控制系统;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二)参加公司归并、分立、 破产、收买、投资、租借、转让、 招招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 对本 公司上述重要经营活动提出法律建议; (三)展开与本公司平时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加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察本公司的全部合 同及其余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葛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含: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 /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面法律顾问” )的交流、联 系等有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余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建立法律专员 (或称内部 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一定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 /职业资格,其余法务人员应 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 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 划,踊跃培育公司法务人员,不停提升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能够依据法律事 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邀请外面法律顾问辅助本公司办理有关法律事 务。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 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同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余组织签订的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 议或安排,包含书面合同以及拥有法律性质的其余书面法律文件。 其余书面法律文件, 是指除书面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 包含但不 限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意愿书、备忘录、承诺书、受权拜托书、担保函、 权益证明、 申明等拥有法律效劳、可能致使本公司肩负法律责任 的各样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依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不合用 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 包含:制定和完美本公司合同 管理方法;监察、检查该合同管理方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察;合同 执行的监察;合同档案及存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来源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 成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联合的全方向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本公司推行合同会签审察制度, 合同波及的各业务职能 部门经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察,并签订建议,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订的建议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订的必需性、合 同执行的可行性, 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 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要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要合同签订前, 业务主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 同参加合同谈判。 (二)合同起草 本公司全部合同的订立, 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刻执行完成的合同 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 有合同示范文本 (或 标准格式合同) 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纳该文原来制定合同条款; 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 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起草合同草稿后或收到 合同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察。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察的合同草稿, 一定包 含合同的全部附件以及必需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察;法 律事务管理部门应付合同的合法性、 真切性、公正性和周祥性进行审 察。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察合同时,假如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 律审察建议中予以明示并提出改正建议; 假如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因为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己审察不严而存在重要缺点时, 能够直接退还业 务主办部门,由其完美后再从头送审。 本公司能够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邀请外面法律顾问参加 合同的审察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四)合同签订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订和盖印。 第十三条 合同的更改应当依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订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是指包含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质 成立的合同自奏效后的全面、实时和实质执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奏效后合同的全面执行, 应当实时敦促合 同对方按商定执行合同义务, 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执前进 行监察。 合同执行完成后,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付该合同执前进行总结 和评论,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含能够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 合同以及其余书面法律文件等全部文字资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留事务。 第十六条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依据要求, 将重要合同报 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存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能够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 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照本制度另行拟订合同管理方法。 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假如指诉讼法律事务之外的不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本制度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含: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拟订和 改正、公司重要经营决议以及平时法律咨询等非纠葛争议性的法律事 务。 第二十条 本公司规章制度, 是指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例 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联合工作实质拟订并颁发的拥有公司内部拘束性的 规范性文件。 全部以本公司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一定进行合法性审察的。 业 务主办部门应将起草好拟报送公司管理层同意的规章制度, 先送法律事 务管理部门审察,并依据要求供给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要经营决议, 主假如指包含但不限于全部波 及公司归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订正章程、重组改制、公 司上市、股权收买 /转让、财产收买 /转让 /租借、投融资、对外担保、 招招标等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决议。 公司重要经营决议应当进行法律审察论证。 在发生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