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9项制度检疫室用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 检疫室用检疫室用 (1) (1) 9 9 项制度项制度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 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 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 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第五条 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 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 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 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 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 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 消毒证明方可离场。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 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 记录保存两年,记录保存两年, 检疫证明保存一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 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三)剖检。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 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 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第七条第七条 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对检出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应进行实验室确 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诊;对检出染疫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 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 化处理。化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 记录,记录保存两年。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 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 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 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 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 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 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GB16548-2006)) 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 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 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 彻底消毒。彻底消毒。 第七条第七条 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 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 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第八条 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 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 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 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 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 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 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 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 存两年。存两年。 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