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解释
实用标准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 共性问题 1、本定额总说明第十二条中已明确“环保、安防、消防、劳保、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费用,发生时 按有关部门规定另行计算“。请问,对于这类强制性检验、验收收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上述费用是发生于工程上的检验、验收费用,其费用计算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计算。这类费用属于建设 单位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是否必须执行省统一发布的价目表中各类消耗量单价? 答:在执行消耗量定额时,其人、材、机的单价应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情况合同定价;如是投 标报价则完全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省统一发布的工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 一个指导价格,为工程计价活动提供参考。省统一发布的指导价格包括省、各市的指导价。 3、怎样理解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括的内容?结算时这些费用是否按实际发生计取? 答: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规定,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 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材料费的组成部分。所谓“对建筑材料、构件……进行一般鉴定、检查……“, 即是指按照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对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以及构件、配件等 所进行的抽检、校验或复查(包括试件、试样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这些检测可以由具备条件的 施工单位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试验费的计算,理论上讲,应将实 际需要发生的对某一类别、规格、型号、批次的安装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分别计入相应被检验材料的单位材 料成本费用(单价)之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个工程都按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计算非常困难,且 由于工程专业、建设地点、材料产地及品质等诸多影响因素,也不宜制定全省统一费率。所以报价人应根据 文档 实用标准 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以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成本核算资料, 测算并确定材料检验费用的计取比率, 进而完成相应的材料成本报价。另外,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测算发布当地建 设市场价格信息的同时,发布本地区上述相关费用的指导费率,作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工程计价活动时 的参考。至于工程所在地的技术监督、质量、安全等部门按照其各自行政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材料、设备、 构件等所进行的抽样检验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材料检验试验费中,此类费用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工程质 量监督检测费项下列支,由建设单位支付。 4、如何计退甲方供材? 答:材料费是直接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材料由哪一方采购供应,都应将其列入工程预(结)算造价。 有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规定甲方供料不列入安装工程费用,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且存 在偷漏税嫌疑,应该坚决予以纠正。列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双方进行 工程价款结算时再行扣回。即:工程价款结算金额 = 核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工 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其他应付(应收)款。甲供材料款应以乙方实际 领用甲方供材的原始凭证(如材料出库单、调拨单)数量,以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不得采用按照列入结算 造价的甲供材料总金额直接扣除的方式。 5、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施工机械与定额中规定有差别时应如何处理? 答:消耗量定额是以大多数施工企业现有技术装备水平和通常采用的施工工艺、 施工方法为基础测算编制的, 是建筑生产活动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一种体现。但是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既有工程本身的 诸多因素,如专业、设计、地理位置、气候、环境作业条件等,又有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机械装备条件等影响因素,定额所取定的材料、机械与每个工程的实际不完全相符是难免的。当实际工程中 遇到实际使用的机械及材料在种类、规格及其消耗量等方面与定额有差别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 文档 实用标准 调整及如何调整。如合同双方约定执行定额,应严格执行定额,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是不能作调整的。合同 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6、工程费用中的措施费如何计取? 答: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中已列出有可能发生的措施费19 项,并对其中较为共性的、 施工中通常要发生 的部分措施费项目在费率表中列出计算方法和相应费率,其实还有许多没有逐一列出。各项措施费的计算, 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法。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则应根据招标文 件的要求并结合拟建工程实际,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最优 施工方案与措施,自行报价。遇有费用项目组成表中未列出,但实际工程中又必须发生的某项措施费用时, 可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另行计算或报价。 7、安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统一向 建设单位领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供给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 划以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例如设计变更文件、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工验收记录、 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的审核、汇总、整理归档;按合同规定范围向分包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 件等;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条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协调与监督检查;参与分包 单位工程点交竣工验收;对分包单位工程预、结算资料及已完工程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按分包合同规 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结算与拨付等等管理工作。总承包服务费是施工总 承包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的部分管理工作和管理责任,而由建设单位对其给予的费 用补偿。 文档 实用标准 8、总承包服务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计取?计取的基础是什么? 答:按规定可以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且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 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以分包工程的相 关费用作为计取基础。 总承包服务费用是由总包单位列入总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不应向工程分包单位收取。至于实际施工过程 中,总、分包单位之间施工配合所发生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临时设施、脚手架、垂直 运输设备或起重吊装设备, 以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则不包含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 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办法。 9、在实际中,有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先垫付社会保障费,此做法是否合理? 答: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行规定。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应严格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 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鲁政办发[1995]77 号文件规定执行。 10、社会保障费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办完缴纳手续,如果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计算的社会 保障费额高于或低于建设单位已交费额,施工单位如何计取? 答:鲁政办发 [1995] 77 号文发《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中三(一)条“……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