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对居 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建设部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 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 1.0.3 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46 中类,73 小 类。 第 2.0.2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 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 2.0.5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 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居住用地 范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 或零星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 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R13 道路用地 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 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 C1 C2 C C3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范围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 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 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 中心等用地 C4 C5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 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 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 教育科研设计用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 C61 高等学校用地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地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 用地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