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征求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ICS 65.020.01 CCS B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XXXXX—20XX 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lant quarantine measures in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lant quarantine measur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ernational trade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发布 GB/T × × × × —× × × ×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GB/T × × × × —× × × × III 引 言 本文件基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参考了ISPM 1: 2006《Phytosanitary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lant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说明了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基本原则: 主权、必要、风险管理、最小影响、透明、协调、非歧视、技术合理、合作、等效植物检疫措施和调整。 并进一步阐述了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 实施和监督以及官方植物检疫系统行政管理有关的业务原则, 这 些业务原则包括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有害生物名录、有害生物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认证、管制性有害生 物官方控制、系统方法、收集记录、有害生物报告、植物检疫证书、货物植物检疫完整和安全、快速反 应、应急措施、争端解决、避免不当延期、违规通报、信息交换和技术协助。 GB/T × × × × —× × × × 4 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植物而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指导和建议。 这里既包括与植物包括 栽培和非栽培/非管理植物、野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保护有关的应用原则,也包括那些针对人员、货物和 运输工具国际流通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所规定应检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在国际贸易中为保护植物的植物检疫措施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植物检疫术语,GB/T 20478 Pest reporting,ISPM 17 3 定义 本标准所用术语定义见GB/T 20478。 4 基本原则 4.1 主权 为保护我国植物健康及确定适宜的植物健康保护水平而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是我国主权的具 体体现。 4.2 必要 仅在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降低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必 需时可以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4.3 风险管理 基于风险管理的政策实施植物检疫措施, 因进口植物、 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时存在有害生物传入 和扩散风险。 4.4 最小影响 采取影响最小的植物检疫措施。 4.5 透明 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要求或者双边协议提供相关信息。 4.6 协调 合作制定协调的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7 非歧视 实施没有歧视的植物检疫措施, 只要能表明相关的有害生物状态相同并且他们都使用了一样或者等 效的植物检疫措施。在可比的国内和国际植物检疫条件下应实施没有歧视的植物检疫措施。 4.8 技术合理 根据“利用合适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适时利用对已有科学信息的类似检验和评价”得出的结论 确保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可被认为技术合理。 4.9 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活动,加强合作以达到《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标。 4.10 等效植物检疫措施 GB/T × × × × —× × × × 5 替代植物检疫措施表明可以实现适宜的植物健康保护水平时,应将这种植物检疫措施视为等效措 施。 4.11 调整 植物检疫措施的调整应根据最新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相关科学信息,不得随意调整植物检疫措 施。 5 业务原则 国际贸易中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业务原则关系到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 实施和监督以及官方植物检 疫系统的行政管理。 5.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应遵从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以生物学或其 他科学和经济证据为依据。同时也应考虑因影响植物而导致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5.2 有害生物名录 应尽量制定并更新管制性有害生物名录。 5.3 有害生物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认证 针对进境货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输出地有害生物区域状态, 这些区域可能是管制性有害生 物非疫区、低度流行区、非疫产区或者非疫生产点。 5.4 管制性有害生物官方控制 将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时,应确保该有害生物处于官方控制。 5.5 系统方法 可以采取按照一定方式的综合措施作为单一措施的替代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以满足适宜的植物 健康保护水平。 5.6 收集记录 收集和记录有害生物发生与否的相关数据来支持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 5.7 有害生物报告 “应通力合作将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或扩散情况”向相关方报告,应采用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7号标准中的规定程序或其他相关程序。 5.8 植物检疫证书 认真执行出口证书系统,确保植物检疫证书所含信息及附加声明的准确性。 5.9 货物植物检疫完整和安全 为了核证之后保持货物的完整性, 通过适当程序确保核证之后的货物在输出之前依然保持植物检疫 安全,没有组成改变、替换和重新感染。 5.10 快速反应 针对易腐应检物进口时应尽快开展查验或其他必需的植物检疫程序。 5.11 应急措施 当查明一种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风险,可采取和/或实施紧急行动,包括应急措施。这种应急措 施的应用是临时性的。 应通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或其他可比较的检验尽快评估是否继续这些措施, 从而 进一步确保该措施的技术合理。 5.12 争端解决 当出现争端时,应就植物检疫措施进行磋商。如果《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或其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 准的解释或应用出现争议时,或者植物检疫措施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或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的指导相冲突时,应尽快相互磋商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