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用做账的会计分录大全
水电费用做账的会计分录大全水电费用做账的会计分录大全 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 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 实务中,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 采取分摊方式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 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 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 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 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2019 年 8 月,甲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 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价税合计 10300 元。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 6180 元,承租 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 4120 元。取得电力公司按 13%税率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 22600 元。 其中, 自用电费含税价格 13560 元, 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 9040 元。那么,办公用房在 2019 年 8 月发 生的水电费支出,甲公司应如何向乙公司收取?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 可按规定自开或 代开专票。甲公司按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 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 进行相应 处理。其中,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合计4120 元水费,甲公司应按 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 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规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 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依 3%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其他业务成本 4120 贷: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4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 按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 贷:其他业务成本 120 转售电力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证, 自用部分当月按 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12000 其他业务成本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向乙公司收取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90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 乙公司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据此作为成本费用进行财务和 税务处理。 支付水费并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按规定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 贷:银行存款 4120 支付电费并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0 贷:银行存款 9040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 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 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 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 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 及房租协议等。 甲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甲公司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水费时, 甲公司自用部分, 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其他应收款 4120 贷:银行存款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4120 贷:其他应收款 4120 代收代付电费时, 甲公司自用部分, 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12000 其他应收款 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 向乙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借:银行存款 9040 贷:其他应收款 9040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 税务处理。其中,水费支出 4120 元和电费支出 9040 元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此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水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4120 贷:银行存款 4120 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 9040 贷:银行存款 9040 对比分析:哪个方案更划算 方案一中,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 承租方来说,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证,还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承租方属于《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以下简称 39 号公告) 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向承租方收取水费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取得了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 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其收取的电费收入, 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取得了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其增值税税负并未增加。不仅如 此,如果出租方是 39 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 般纳税人,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方案二中,对于承租方来说,其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仅仅可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可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出租方来说,向承租方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仅视同代收代付水电 费处理,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实务中,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 值得企业 关注。 实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