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XXXX 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1总则总则 1.1 为规范 XX 电站设备管理工作,贯彻“隐患可控、缺陷必除”的 安全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1.21.2 本制度适用于 XX 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 2定义、分类和处理时限要求定义、分类和处理时限要求 2.1缺陷:使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人身、 设备和电站的安全,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设备出力或寿命, 以及电能质量等。 2.2缺陷按照其性质或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 陷。 2.2.1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发生直接威胁电站的安全运行并需立 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强迫停运、电站失电、 火灾等事故者。紧急缺陷对人身、设备、电站乃至电网安全构成严重 威胁。 消缺时间或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发展并降低风险等级的时 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从运行方式考虑要求紧急消除的,严重影响机 组出力的缺陷。 2.2.2重大缺陷:对人身、设备和电站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尚 能坚持运行, 但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人员轻伤、 一类障碍或事故者, 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2.2.3一般缺陷:尚能坚持运行,不危及设备、人身和电站安全, 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重大缺陷、 紧急缺陷,但存在有碍文明生产或经 济运行的缺陷。 2.3设备缺陷按照其需要处理时间的长短又分为 A 类、B 类、C 类 缺陷。 2.3.1A 类缺陷:短时间内能够消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 24 小时。 2.3.2B 类缺陷:因材料备品不全等原因,暂不能处理,但在一周内 能够消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7 天。 2.3.3C 类缺陷: 设备运行中无法处理, 只能在设备停机检修期间消 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 180 天。C 类缺陷应申请利用低谷 停机消缺或纳入大修更改计划管理, 在发现缺陷后的第一次停机检修 时消除。 2.4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照其需要处理时间的长短细分为A、B、 C 类缺陷,紧急缺陷不再细分。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消缺时间按细 分为 A、B、C 类缺陷后的消缺时间执行。 2.5 设备缺陷“三率”定义 2.5.1 消缺率:当月内消除的缺陷个数与当月中统计缺陷个 数之比的百分数。 2.5.2 消缺及时率: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缺陷个数与当月中 统计缺陷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2.5.3 缺陷重复率:当月内处理后重复出现的缺陷个数与该 月中处理过的缺陷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3 3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3.1A 类缺陷是指不用停机、停电,可迅速组织解决的零星缺陷。 3.2B 类缺陷是指需要配合停机或停电才能解决的设备缺陷,这类 缺陷通过与调度联系,利用系统低谷之机或改变运行方式后, 临时安 排检修才能消除。如系统无法安排,且对安全生产暂无严重威胁者, 可纳入小修计划解决。 3.3C 类缺陷是指历史性的老、大、难缺陷或因备品备件供应问题 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缺陷,这类缺陷需由公司组织力量研究、 制定技术 措施,列入大修计划予以解决。 3.4运行各班组和中控室须设立设备缺陷记录簿, 作好设备缺陷的 原始记录,当班值班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记录。 3.5运行各班组应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入缺陷记录簿和交接 班记录本内,同时向当班值长报告,由于技术难度大或一时无法处理 的缺陷,当班值长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员报告。 3.6设备缺陷消除后, 消除者应在记录簿上签字, 并注明 “已消除” 及消除时间,并注明缺陷情况。若无备品备件等其它原因一时不能消 除的缺陷,应记入历史缺陷记录薄,待该历史缺陷消除后,应在历史 缺陷消缺栏内填写具体的缺陷处理情况及签字。 3.7登记缺陷记录簿时应注意前后对应,不要重复登记,登记时应 用词准确,按规定使用双重编号。 3.8发现重大设备缺陷者,经鉴定后报公司对其进行表彰。 4 4 职责职责 4.1 电站负责人 4.2.1电站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 指导、督促设备缺陷的处理,每月对缺陷异常进行汇总分析、考核等 工作。 4.2.2 组织制定或审查重大复杂、疑难缺陷的消除方案和组织验收工 作。 4.2.3 负责向公司汇报重大复杂、疑难缺陷,若发现电站自身不能消 除的缺陷,电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制定临时解决措施。 4.2值长 4.2.1 督促运行班组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必要时对设备进行特殊检查。 4.2.2 发现无法及时消除或影响机组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缺陷,应 及时报告电站负责人。 4.2.3 在运行或备用机组中出现设备缺陷,需要紧急消除者,当值值 班长除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运行安全措施外, 还必须立即报告电站负责 人,由电站负责人视情况向公司安生部汇报。4.2.4 值班长应督促本 班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 对所发现的重大 缺陷,应亲自进行鉴定性检查后,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内。4.2.5 值 班长需根据设备缺陷的严重性,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扩大, 并监 视缺陷的发展情况。对重大的缺陷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报告, 特别重 大的缺陷还需要及时向调度申报。4.2.6 值班长每天应到主控室查阅 设备缺陷记录簿,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4.2.7 对运行人员发现的 A 类设备缺陷进行检查、核实,并在当值运 行人员的配合下及时消除,工作时必须办理相关工作许可手续。 4.2.8 对运行人员发现的 B 类设备缺陷, 根据电站负责人提出的技术 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要求在办理工作票后,在电站负责人的指导下及 时消除处理。 4.2.9 事故处理可不要工作票,但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 规定作好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 5 5 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 5.1 缺陷报告 5.1.1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当班值长,当班值长 应做好现场记录和交代。缺陷发现人员按要求填写缺陷记录薄, 并将 缺陷的发现、汇报过程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内。 5.1.2 发现设备缺陷后,当班值长及时组织分析,确定缺陷类别。 5.1.3 当班值长根据缺陷类别,及时组织人员消缺,同时采取相应的 应急措施,防止缺陷扩大。不能处理的缺陷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报告 5.1.4 发现重大及以上缺陷,电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安生部 报告。 5.1.5 凡可能会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和系统运行方式的重大及以上缺 陷,在征得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电力调度部门汇报。紧急 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2 缺陷处理 5.2.1值长在接到运行人员设备缺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消 缺,不能处理的缺陷在不影响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下, 经电站负 责人同意后,方可记入历史缺陷记录薄。 5.2.2 缺陷处理应填用工作票,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工作。 5.2.3 设备缺陷处理完成时限一般规定:重大及以上缺陷应立即及时 处理,一般缺陷不超过24 小时。 5.2.4 缺陷处理时如需购买备品配件,电站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采 购。 5.2.5 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缺陷,应由电站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经组 织分析、讨论,制定消缺方案。如处理方案需要改变设备原状,必须 报公司批准。 5.2.6 缺陷处理前应采取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