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之六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公司名称:浙江春旭铝业有限公司 年度:二〇一五年 修改页 序号修订内容日期制订审核批准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1 1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建设 1.11.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1.目的目的 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2. 范围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3.3. 职责职责 3.1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 的管理。 3.2 办公室是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具体管理部门。 3.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由办公室 向当地政府主管职业健康、环境、消防的部门申报,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4.4. 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术语和定义 4.1.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危化品建设项 目。 4.1.2 “三同时”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 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 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4.2 项目的申报 4.2.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 目正式批准后,立项部门(车间)必须向办公室进行申报。 4.2.2 立项部门(车间)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 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 “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4.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办公室向当地政府有关 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 序: 4.2.3.1 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 境保护“三同时” ; 4.2.3.2 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 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 4.2.3.3 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 同时” ; 4.2.3.4 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3 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预评价 4.3.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环境 影响评价; 4.3.1.1 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的建设项目; 4.3.1.2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4.3.1.3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3.1.4 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4.3.1.5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 目; 4.3.1.6 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3.1.7 未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但又符合上述条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 位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环保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 4.3.2 建设项目设计、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要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 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 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4.4 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 4.4.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4.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4.4.3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将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门评审(审查) 。 4.4.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将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办公室门评审(审查) 。 4.4.5 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4.4.6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4.5 初步设计与施工阶段 4.5.1 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 保、 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 施及评审意见。 4.5.2 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5.3 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4.5.4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查。 4.5.5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5.6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 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 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4.5.7 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4.5.8 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 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 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4.5.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只能由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 工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须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5.10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艺变化、生产规模变化及安全、环保、消防、 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变等设计变更时,须将设计变更及说明报办公室,办公室报当 地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4.6 建设项目试运行、试生产 4.6.1 项目建设完成时,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并提出对策,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 生产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6.2 建设项目装置投产前必须具备以下的安全、卫生条件: 4.6.2.1 具备有效的安全措施, 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事故的紧急处 理装置。 4.6.2.2 设备选型配套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企业安全卫生标准和 规定的要求。 4.6.2.3 装置的主要通道干道应畅通无阻,装置内外场地清理干净、整结。 4.6.2.4 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应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4.6.2.5 所有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并检验合格,记录完整。 4.6.2.6 避雷、防静电系统完好,经测试符合要求。 4.6.2.7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合理。 4.6.2.8 各类防护用品和急救器材配置完备,并可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