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单位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算管理分为四个环节: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与绩 效评价、预算监管。单位领导班子是预算的决策机构,财务科是预算汇编及核算机构,各业务部门是预算编制及执行机构,纪律监察室和审计科是预算监督及评价机构。 第二条 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 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三条 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管理政策,负责审批单 位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市财政局的安排,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向各业务部门传达编制预算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标准。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础预算数据申报,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下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预算,依据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调整、细化,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 所属基层单位编制的基础预算分别报机关分管科室,由各科 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审核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审核后的预算基础资料及汇总数据报送财务核算科。 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预算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依据以下要求编制。 (一) 人员经费根据市编制文件和人社局核定工资情况形成。 (二) 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市规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依 照“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上缴”原则,在核定金额范围内细化到每项目日常具体支出; (三) 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科室提供填报项目申报表、批复文 件、明细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政府采购表、细化分月用款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务科对各科室提交的基础预算及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提交**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我单位初次预算建议数。财务科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填报财政大平台预算管理系统。 第八条 财务科应当自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控制数后,负责进行分解,经各部门调整细化、领导审批、集体会议决议后,形成单位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正式批复后,成为单位年度预算。 第九条 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财务科根据单位领导及会议决议后,负责向业务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指标通知,以明确各部门权利义务。 第十条 批复的单位预算由单位领导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各部门负责,财务科负责办理预算资金的收支手续并进行财务核算。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单位预算,在执行上要硬化预算约束,必须严格执行,不等突破,不得在预算执行中随意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指标,根据工作发展的时效性要求,在每月二十五日之前编制本科室的次月用款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报送财务科办理资金用款计划手续,未提交计划的当月无法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各部门依据用款计划和相关经费支出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中按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必须进入相关采购流程。 各科室必须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支付,原则上六月底累计支出进度必须达到年度预算的50%,九月底累计支出进度必须达到年度预算的75%。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预算执行进度的,需将详细情况及原因用书面形式报送财务核算科,财务科每月末编制预算执行明细表,负责向上级单位报告于是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类资金支付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为了完成预算执行进度违反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 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发生以下变动,应当报财政局调整预算: (一) 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相关科目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 (二) 动用当年预算超收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申请追加支出预算时,由申请科室提出规范、合理的申请报告,阐明追加预算的政策依据、项目明细和资金数额等详细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完成所有预算执行,财务科负责单位年度决算的编制,编制的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连同说明及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执行率、项目实施效果形成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分管领导对报告进行审核,经会议讨论和审批后,作为制定下年度预算编制基础。 第十八条 纪律监察室及审计科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单位预算的执行的监督工作。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查出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通报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条 纪律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预算管理秩序混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