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stiee 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电机的产品检测、节能认证、入围节能 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咨询服务项目友好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服务项目: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系列电机(“产品”)进行能 效等检测, 并为甲方的相关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 能认证证书、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提供咨询服务。 2.产品信息: 见附件(注:需要甲方提供) 3.测试标准 gb30253-2013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755-2008《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及产品相关标准 4.检测、服务时间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 证证书的资料后,乙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节能认证证 书获得受理 (即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相关受理凭证) 后, 且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之日起,乙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完成 所有电机的检测及检测结果上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节能认证证书的获得及入围申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 效电机推广目录”时间根据相关认证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所 需要的规定时间; 若甲方的电机测试结果未达到 gb30253-2013《永磁同步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 2 级能效要求,则需 甲方重新提供电机进行检测,测试认证周期或会向后顺延。 5.检测、咨询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含税):rmb元(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节能认证代理费元,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 推广目录”代理费元。 检测费用(含税):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相关收费标准 另行收取(以乙方发出的收费通知为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申请费、批准与注册等费用由 甲方自行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代代理费的 70%, 共计人民币元 整作为预付款;甲方在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 之后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 证代理费的余款,计人民币元整。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已提交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 电机推广目录”申报资料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代理费的, 共计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甲方应在最终入围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应向 乙方支付余款,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服务类 增值税发票。 产品的运输由甲方负责,运费由甲方承担。 若检测过程中,甲方提供的产品测试结果未满足 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 定的 2 级能效要求,则甲方需重新提供产品进行检测,费用 标准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甲方需另 行支付检测费用,费用以乙方发出的收费通知为准。 六. 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在项目开展的各阶段向乙方了解工作开展的 情况的权利,同时也应积极配合乙方,按申请的认证机构及 入围所需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证的申请及样品的检 测服务,并协助甲方获取节能认证证书,并对乙方入围节能 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申请提供咨询。如乙方 未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每延迟 1 天,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技术 服务费的 1%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延期提供服务超过 10 天的,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不得使用(乙方由 于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目的而使用的情形除外)外 泄或损害甲方权益。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应支付相关技 术服务费的 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损失的, 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依然有效。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负责任并且技术服务费 不予退还:由于甲方撤销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 料而导致的申请失败等任何损失时。 八.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规定的时间限 制:认证机关变更相关规定;申报材料未能及时交齐或者甲 方未能按照协议交纳申请款项或者甲方条件暂时不具备;送 样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出现时间搁置等情况;由于产品品 质问题造成重测并造成时间上延长。 九. 本协议未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 面变更、修改或者解除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方若解除或不 执行本协议相关条款,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内赔偿对方前期费 用和签约费用等损失。 十、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以及终止之前出现 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而且 该等事件是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或不能 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 可免于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因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而 产生的违约责任。但是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提 供此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的有关证据。受到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 主张根据本条款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甲 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精神进行协商。如协商不 成,双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 (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支付信息: 单位: 开户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