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浅谈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浅谈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一、合作研发的案例 (一)复旦张江(688505.SH)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 80%确认当年合作研 发收入 1、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自 2011 年始, 复旦张江与上海医药就四项在研创新药 项目开展战略合作。根据公司与上海医药签署的《创新药物研发战略合作协议》 及后续协议约定,上海医药支付该等药物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的 80%,与该等药物产业化后相关的权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各享 50%收 益权。 2、会计处理根据合作研发协议,在合作研发期间,公司按照当年实际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与上海医药进行结算, 上海医药需向公司支付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的 80%。公司根据上海医药当年应向公司支付的合作研发金额,确认当年的合作 研发收入。 四项在研创新药合作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各年度投入金额事先 无法准确确定, 研发进度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属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 入。 在列报上,公司仅将其对上海医药的合作研发服务收入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列 示为其他业务收入,未将合作研发项目支出列示于其他业务成本,而是将合作研 发发生的支出均列报成研发费用。在核算上,公司对上海医药合作研发项目的支 出按照服务性质进行核算,按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分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分摊 进行计量。由于上海医药享有合作研发项目未来收益的 50%,故与合作研发服务 收入相关的费用金额为合作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 50%, 由此确认收入对应的 成本,从而进行毛利率分析。 (二)华纳药厂(注册阶段)合作研发不同阶段的会计处理 1、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会计处理 (三)“研发过程中收到合作研发单位支付超过研发成本支出的研发款项的 处理”案例——《瑞华研究》 1、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012-2013 年 A 公司分别与 2 家子公司和 3 家外部单 位签订 2 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共同进行两种新兽药的研发,合作单位分 阶段向 A 公司支付 1.55 亿元合作研发经费, 其中 2 家子公司共需支付 8,200 万, 3 家外部单位共需支付 7,300 万(协议约定对于合作方已支付的款项, 即使研发项 目失败,A 公司也不予退还),A 公司预计为此研发的成本投入为 5,900 万元。取 得新药证书后,产权归 A 公司所有,合作研发单位取得新药的使用权(用于生产 和销售),但根据农业部的公告,观察期内 A 公司和合作研发单位都不能再将该 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2、 会计处理 (1) 基于 2006 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在这些合作研发项目中, 如果实质性的研发活动均由 A 公司承担, 其他合作方基本不从事实质性的研发工 作(或者仅承担少量的辅助工作),且如果研发成功,获得 《新兽药注册证书》 ,则 其他合作方可获得的利益仅限于不得转让的生产和销售权, 则该业务的实质是其 他合作方部分承担研发失败风险的技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A 公司应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的模式核算收入;同时对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 形资产》的规定。1)A 公司对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核算的相关规定,包括合理区分研究阶 段和开发阶段,以及合理确定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开始时点。开发项目完成,相关 技术成果可供使用后(例如以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为标志)将累积的资本化开 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对研究开发支出的归集和核算不受到此处的合作开 发合同条款约定的影响。2)A 公司对合作开发收入的确认应注意收入的确认模 式应与研发支出的费用化/资本化处理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在开发支出资本 化开始时点以前从其他合作方收到的项目款项, 由于合同约定即使开发失败也不 退还, 可以认为主要是对已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的补偿,因此可以在资本化开 始时点之前,以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为限,冲减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 超出部分予以递延;资本化开始时点以后从其他合作方收到的项目款项,连同资 本化开始时点之前收到的款项超出费用化研发支出而予以递延的部分, 作为其他 合作方为了取得生产、销售权而支付的许可使用对价,确认为递延收益,到研发 成果达到可供使用的条件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中 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核算原则,确认为“营业收入—技术成果许可使用 费收入”。如果期末时判断该项目很可能无法形成研发成果,则表明开发支出存 在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后期该项目终止,则可转销开发支出和 相应减值准备。此时,如果确定已经从其他合作方收到的项目款项无需返还,则 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基于 2017 版收入准则的处理意见在这些合作研发项目 中, 如果实质性的研发活动均由 A 公司承担, 其他合作方基本不从事实质性的研 发工作(或者仅承担少量的辅助工作),过程中的研发项目由 A 公司来控制,且如 果研发成功,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则其他合作方可获得的利益仅限于不得 转让的生产和销售权, 则该业务的实质是其他合作方部分承担研发失败风险的技 术成果许可使用合同, A 公司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收入;同时对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1)A 公司对研究开发支出的核 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核算的相 关规定, 包括合理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以及合理确定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开 始时点。开发项目完成,相关技术成果可供使用后 (例如以取得《新兽药注册证 书》为标志)将累积的资本化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对研究开发支出的 归集和核算不受到此处的合作开发合同条款约定的影响。2)A 公司对合作开发 收入的确认在研发成果尚未交付时提前从其他合作方收到的项目款项, 是其他合 作方为了取得生产、销售权而支付的许可使用对价,计入 “合同负债”和“应交税 费—待转销项税额”;在实际将研发成果交付给合作方时,判断是否还需提供重 大服务,如果没有,则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期末时判断该项目很可能无法 形成研发成果,则表明开发支出存在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后期 该项目终止,则可转销开发支出和相应减值准备。此时,如果确定已经从其他合 作方收到的项目款项无需返还,则按照准则规定属于无需退回、 A 公司也不承担 交付商品或服务的剩余义务,此时可将“合同负债”余额全部结转营业收入。 (四)奕瑞科技(688301.SH)作为牵头单位合作研发的会计处理 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17 年 9 月-11 月,公司分别与上海市科学技 术委员会、上海大学签署《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上海市2017 年度“科技创新 行动计划”产学研医合作领域儿童 X 线数字影像系统的临床示范应用研究合作申 报协议》 。公司承担“高分辨率低剂量儿童 X 射线平板探测器及影响系统开发”课 题研发工作, 其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