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2009 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关于同意北京市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9〕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 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 号) 收 悉。经研究,将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0.10、 5.0.11、 5.0.12、 5.0.13 条修 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 009。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 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462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 年北京市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 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 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 号为DB11/64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号为J11329-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 施。 其中, 第5.0. 1、 5. 0. 2、 5. 0. 3、 5. 0. 4、 5. 0. 5、 5. 0. 6、 5. 0. 7、 5. 0. 8、 5. 0. 9、 5.0.10、5.0.11、5.0.12、5.0.1 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 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前 言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0.10、 5.0.11、 5.0.12、 5.0.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 于印发《200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 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 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本规程的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各单位 和个人在使用本规程时,如有疑问和意见,可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科 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楼;邮政编码:1 00021,电话:6779597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中国建筑学会防水专业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伟革 杨 威 许淑贤 李自强 刘小军 刘大兴 薛 军 潘贤虎 张海明 白健红赵丰东 杨燕敏 薛福 志 程 峰 张岩玉曹乃明 陈泽泰 林爱华 苏贵峰 主要审查人:杨于北 高小旺 朱尔玉 马铁成 冯 越 牛经涛 高 杰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 定„„„„„„„„„„„„„„„„„„„„„3 4 质量保修范 围„„„„„„„„„„„„„„„„„„„4 5 质量保修期 限„„„„„„„„„„„„„„„„„„„5 6 质量保修要 求„„„„„„„„„„„„„„„„„„„6 本规程用词说 明„„„„„„„„„„„„„„„„„„„„9 条文说 明„„„„„„„„„„„„„„„„„„„„„„„11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 宅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 程质量保 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1.0.3 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 现行有关 标准、规程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商品住宅 home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 宅。 2.0.2 房地产开发企业 the builder 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 目管理的主体。 2.0.3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 the homeowner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的人。 2.0.4 质量缺陷 quality defect 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要求。 2.0.5 质量保修 the limtid warranty 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负责无偿修复。 2.0.6 质量保修范围 warranty exclusins 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 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 2.0.7 质量保修期限 the warranty period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 缺陷的起止时间。 2.0.8 质量保修责任 insurer' s responsibility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现的质 量缺陷,所应承担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 3 基本规定 3.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 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 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3.0.2 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 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 量进行保修。 3.0.3 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 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 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3.0.4 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 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