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CJJ90- 2002 1 总 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 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 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 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 城市总体规 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 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 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 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 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 rate of 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 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 连续焚烧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 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 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 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 燃烧室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 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 飞灰稳定化 flyash 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 飞灰固化 flyash 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12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 600±25℃保持 3h 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 质量的百分比。 2.0.13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15 渗沥液 leach 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产生量 3.1.1 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CJ/I 106)中的有关规定。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 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其他。 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 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1)。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 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 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 可按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 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 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 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 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 2~4 台垃圾焚烧炉。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I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 1200t/d 以上; 2 II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 600~1200t/d (含 1200t/d); 3 III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 150~600t/d(含 600t/d); 4 IV 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 50~150t/d(含 150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选在发震断层、 滑坡、 泥石流、 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 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 其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