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保险现金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现金保险条款平安现金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均可向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第三条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 或替他人保管的、 或与他人共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列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现金; (二)支票、本票、汇票; (三)政府债券。 第四条第四条若被保险人为具备相应资质、 向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押运 公司,则其负责押运的现金、支票、 本票、汇票或政府债券也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内。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 线路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地陷、地火;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四)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自动柜员机内遭受盗窃; (五)或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雇员的盗窃、抢劫、抢夺、(六)被保险人雇员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行为;诈骗行为; (七)金库、保险箱(柜)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建议删除)(七)金库、保险箱(柜)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建议删除)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建议删除)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建议删除) (二)存放在(二)存放在 ATMATM(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遭受的损失;(建议删除)(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遭受的损失;(建议删除) (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三)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四)间接损失;(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第十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帐面现金余额; (二)支票、本票、汇票、 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持有的 支票、本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押运公司负责押运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现金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现金总额; (二)本票、支票、汇票、 政府债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被保险人押运的所 有本票、支票、汇票、政府债券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 并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在保险合 同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