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探头消毒Microsoft文档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医 [2011]186 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的通 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工作的消毒隔离、 消毒灭菌 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三级综 合医 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 诊疗消毒 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 和建议请反馈至 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王秀萍 联系方式:0371— 65897865 电子邮箱:yzcwxp@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工作,保障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并将超声 诊 疗工作中的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 监测 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相关消毒隔 离、消毒灭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并认真落实超声 诊疗管理的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及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从事超声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须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 培训,具备与超声诊疗环节相关的清洁、消毒或灭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医院 感 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并落实与超声诊疗 相关的 规章制度。 第七条 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 菌区域分开设置,满足诊疗工作需求。 第八条 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须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 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 物 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Ⅱ类环境标准,并按照卫生部《医院手术 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 消毒、灭菌和隔离要求 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须根据超声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 选择适宜的消 毒或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行超声诊疗的超声探头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或灭菌。 (二凡经皮肤黏膜进行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手术等进入人体无菌组 织、器官的探头、光源、导线等超声医疗用品,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三接触 患者完整皮肤、粘膜,皮肤病或其他皮肤感染性疾病等患者的超声诊 疗用探头,使用 前、后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 (四凡经食道、直肠、阴道等体腔进行超声诊疗用探头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 一消毒。 第十条 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须做到: (一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对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擦拭、消毒;当被患者体液污染 时, 应及时采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物,再用含有效氯 500-1000mg/L 消毒液 擦拭消 毒、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持清洁。保持诊疗床清洁,每日更换床单、枕套 等,如被污染 应及时更换。 (二皮肤消毒: 1、对完整皮肤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无需进行皮肤消毒。 2、对有开放性伤口、皮肤病或皮肤感染性疾病患者进行超声检查时,应对患者 的受检部位进行皮肤消毒。消毒方法可选用 75%酒精消毒 2 次,或使用碘伏消毒 液 消毒 2 次,作用时间不应少于 2min ,然后再进行超声检查。 (三物品准备:无菌棉签、 75%酒精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 剂, 探头无菌保护膜或无菌套,软纸巾。 第十一条 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须做到: (一工作人员准备:进行无菌操作时应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圆帽、无 菌手套, 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 (二 物品准备:手术中使用的超声探头须达到灭菌要求 (可采用低温灭菌方法 。 使用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保护膜。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严禁重复使用。 (三皮肤消毒:消毒范围以穿刺点为中心,消毒区域应大于 15cm 。先用 2%碘 酊 纱布(或大棉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自然干后,再用 75%酒精纱布(或大棉 球 涂擦 2 遍、 脱碘, 作用时间不少于 2min 。 按照手术铺巾操作要求铺好无菌巾。 第十二条 按照卫生部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要求, 根据超声诊疗环境的不同, 配备适宜的 卫生洗手、干手与手消毒及外科手消毒、干手设施,规范医务人员手 卫生操作。 第十三条 超声探头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或灭菌。 消毒方式可采用消 毒 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消毒凝胶或选用超声探头专用消毒剂进行探头消毒,超声检 查后应及时清除探头上的血渍、体液及分泌物,经清洗、消毒后 备用。 (一经皮肤超声检查的探头 , 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 (二接触患者破损皮肤、粘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的探 头,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清洁一消毒、外套无菌膜。检查完毕须对探头进行有效的 清 洁和消毒。 (三手术中超声探头须一人一用一清洁一灭菌。使用时探头表面外套无菌膜。 (四 每班次检查结束后, 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 消毒处理, 干燥保存。 第十四条 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及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医疗机构选择的消毒剂、消毒凝胶或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应同 时具备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 省级卫生许可证和省级药品监管机构 批准的二类及以上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件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应标明有效成 份 及其含量;有效成份含量应符合卫生部对皮肤粘膜消毒剂限量值要求。 第十六条 超声探头消毒剂不推荐使用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苯扎溴铵(新洁尔 灭 、 醋酸氯已定 (洗必泰 、 盐酸聚六亚甲基双胍。 为不影响超声波的通透性, 不 推荐使用无机抗菌剂纳米银和对人体有一定毒性的乙二醇等。 禁止使用含有纤 维 素的消毒凝胶。 第十七条 为保护操作者和被检查者在超声诊疗过程中的安全, 并防止超声探头 被腐蚀,超声探头所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或消毒凝胶应符 合化 学、消毒学、医学超声原理;其标准应以国家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验测试 报告为依据;其声学指标应达到医药行业标准 YY 0299-2008医用超声耦 合剂的相 关标准;生物相容性及其他生物学特征应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对消毒剂的 相关要求。 所使用的醇类溶剂仅限于可以生物相容和生物降解的醇类。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八条 超声探头须至少每三个月监测一次,并做好监测记录。 (一接触完整皮肤探头表面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 10cfu/件。 (二接触黏膜探头表面细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 5cfu/件,并不得检出金黄色葡 萄 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三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探头表面须达到无菌水平。 第十九条 超声探头消毒效果监测方法: (一 采样方法:按照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2002年版 》 物体表面采样方法。 (二采样时间:超声探头消毒后、使用前,且探头须保持干燥。 (三常规采样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