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条款
三台县八洞镇付家垭村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年月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以国家现行的工程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 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新条款, 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 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 的部分仍有效。 1.1.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1.1.5 补充:签约合同价并不等于最终结算价,根据该项目的投 资组成,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优先实施国补资金建设内容, 自筹 资金建设部分视其资金到位情况由发包方指示承包方实施。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其他合同文件。 2.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用地 承包方向当地政府申请施工用地,发包方负责协调工程用地范围 内的占地、青苗和林木等,承包人应节约用地。临时占地、青苗和林 木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3.3.监理人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批准工程的分包;②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③确定变更内容和范 围;④确定暂停施工;⑤工程量的增减;⑥其它发包方认为应进 行研究的问题。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均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4. 承包人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负责工程全部设备设施的试运行 4.2 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差额保证金万元,民工 工资支付担保金万元,共计万元;由承包人的基本帐户转 入发包人帐户。 4.4 联合体 承包人不组建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指派项目经理到职。承 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应在更换 7 天前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 人同意,并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 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6.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施工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和维护,并承担费 用。 6.2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租用给承包人。 7.7.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和维护,并承担费用。 8.8. 测量放线测量放线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承包人发现发包人 提供的资料有误或与实际有偏差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9.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及环境保护责任。 10.10.进度计划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需经发包人同意。 11.11. 开工和竣工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本合同开工日期为 2016 年月日。 11.2竣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6 年月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增加费用。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额为每天元。 12.12.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定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确定暂停施工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 (紧急情况例外) 12.5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除非特殊事件,本工程不允许暂停施工持续 14 天以上。 15.15.变更变更 15.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只限于经业主确认的变更通知 书。 15.3.3 变更指示 (1)只限于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通知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工程量清单报价范围内的项目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 报价外的项目,按四川省 2014 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编制后,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 比例下浮执行。其中在编制项目单价时,投标书中已有材料单价的, 按投标书中的材料单价执行, 投标书中没有相关材料单价的, 按投标 时市场价计取计算。 15.6 暂列金额 本合同不设暂列金。 15.7计日工 本合同不安排计日工。 16.16.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修改为:在合同执行期内清单报价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内,清单报价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17.17.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 本款补充为:监理人或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复核后的工程 量须经发包人确认。 17.1.3 计量周期 隐蔽工程完工后即计量,其余工程每月计量一次。 17. 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施工期间,发包人支付两次进度款,进度款按不超过已完成工程 量的 70%计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项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17.5 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前按结算工程款的 70% 支付工程款,审计后审计金额扣留10%的质量保修金外,支付剩余工 程款。 17. 6 最终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将本款中的支付时间改为: 待工程验收后一年、 审计期满 2 个月、 无质量问题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保留金。 20.20.保险保险 20.1 删除此条,代之为“保险自愿,风险自担”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承包人将保险费全额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中。 21.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1.3.1 删除此条, 代之为: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222.违约.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将本款中的“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改为“监理人(发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7 天后” 。 22. 2 发包人违约 删除本款中 22.2.2 项“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 23.23.索赔索赔 23.4 承包人超工期时,发包人按 10001000 元元/ /天天向承包人索赔。 24.24.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24.1 本款中的仲裁机构为三台县仲裁委员会。 25.补充补充 25.1 压证施工: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25.2 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有单项遗漏, 则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 价中,此项费用在工程结算时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