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安乐死案例
经典的安乐死案例经典的安乐死案例 篇一: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198 年 6 月 23 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 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 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 月 28 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 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 100 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 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 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 9 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 1988 年 2 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 年 3 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28 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 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 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 10 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 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 年 4 月 6 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 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 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 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 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 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二 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 刑事判决。 第 1 页 共 14 页 另外,事隔近 18 年后,204 年 5 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4 年 8 月 3 日,王某病逝。 篇二: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 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 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 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 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 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 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 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 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 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3 年 11 月 10 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 46 票赞成、28 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 “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法案规 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 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 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3 年 11 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 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 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 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 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 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 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 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 第 2 页 共 14 页 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 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 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 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 1950 年 4 月 14 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 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 应受到惩罚。1962 年 12 月 22 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 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 6 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 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 年荷兰一位名叫 Geertruida Postma 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 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 1 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 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5 年 6 月 16 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 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 年 9 月 22 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 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 66 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 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 5 年之久的 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 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被动“安乐死”案例 15 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 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 1969 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 35 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 22 州立法机构审 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 民决定”。 1994 年 11 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 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 第 3 页 共 14 页 1990 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 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 15 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 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 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 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 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 7 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 201 年 4 月和 203 年 10 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 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5 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