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 经济法概述与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 市场规制法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 调整对象 一、宏观调控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 涉及范围 宏观调控(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现代性,经济型,规制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内涵 经济性体现为: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 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规制性体现为: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 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 促进与消极 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 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应经济规律, 以更好地规范经济活 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而同时, 经济性的法律化政策, 其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 济杠杆,这些手段的实现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现代性的体现 1、精神追求 2、产生基础 3、制度建构 (1)制度形成 (2)制度构成 (3)制度实施 经济法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因素——市场失灵 (二)政治因素——政治职能扩张 (三)社会因素 (四)法律因素——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德《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谢尔曼法》 日《中小企业现代促进法》 发展 发展特点: 一、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二、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三、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四、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五、从“差异”走向“互鉴” 经济法渊源 (一)主要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二)辅助渊源 1、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港澳台地区制定法、判例法 3、国际条约 4、法律解释 经济法基本原则 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 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 是对经济 立法、 经法执法, 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 则。 特征 (1)法律强制性 (2)普遍适用性 (3)全面指导性 (4)部门特殊性 功能 (1)构成立法的基本型准则 (2)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内容 一、调制有效原则 经济法的有效调制有责包括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以及调制法定、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原则。 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内涵:1、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 调制应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边界中,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场 合,不应当有国家对经济的调制 2、即使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调制也要恪守谦意 3、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 进行国家调制。 调制法定、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原则:1、调制法定原则指的是,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的调 制,应该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 2、调制适度原则是指政府调制经济的范围和目的要合理,调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兼顾 调制的需要及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益 3、调制绩效原则是指国家对经济的调制应当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从而满则 社会整体对效益的追求。 (二)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1、社会利益本位原则要求,在进行调整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国家在制定经济 法规范时, 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行为, 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否则行为会受到经济法 的否定与制裁。 2、综合效益原则,它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期效益和 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和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3、实质公正原则,更强调结果公正,分配公正,代际公正。内容上主要体现在资源,地区, 产业,竞争四个方面。 (三)经济安全原则 (1)宏观安全原则 以宏观经济安全为安全理念,合理配置与市场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经济资源,通过运用价格、 财政,金融、计划等手段,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宏观经济环境。 (2)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包括经济的整体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者中, 经济整体发展是基石, 经济协调发展是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终极目标。 价格法 价格含义 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现形式。 价值决定价格, 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 绕价值上下波动。 (狭义价格指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通货币的交换比例, 其反映着 一定的生产关系。) 经济法指的是狭义的价格 价格法概念 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价格关系 价格关系是经营者的价格形成和国家在价格监管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 主要包括两类关系:价格宏观调控关系和价格规制 关系。 1、价格宏观调控关系: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控物价,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2、价格规制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物价指导、监督和检查 过程中与其他经营者所发生的价格关系。 价格法作用 1、微观层面: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价格形成机制— —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宏观层面: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立法时间 1997.12.29《价格法》 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节价 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1、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自主定价权) 2、是一种竞争价格 3、依法确定的价格 特征: 1、宏观不稳定(受市场供求因素影响) 2、微观多样化 定价依据 1、生产经营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范围 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的和服务价格 1、不属于资源稀缺范围的商品和服务 2、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商品和服务 3、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商品和服务 4、非重要的公益事业、公益性服务 不正当价格行为: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 二、政府指导价 依照《价格法》 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 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知道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特征 1、定价主体双重性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2)经营者最终定价 2、价格形式多样性 主要形式 1、浮动价格 2、最高限价 3、最低保护价 范围 1、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粮食,盐) 2、资源稀缺的少数价格(稀有金属)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电、气、水、暖)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共交通、邮政、环卫、殡葬)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教育、公园、博物馆)) 三、政府定价 依照《价格法》 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指定的 价格。 定价主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