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015 2015 年年 8 8 月月 1010 日实施日实施 1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2引用文件与标准引用文件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制定,2017 年 10 月 7 日重新修订后, 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 687 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04 年 4 月 22 日 下发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 13 号) 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 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 的机动车辆。 3.2 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3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企业内部转运产品、工件,未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考核 发证的机动车辆。 4 4管理职责管理职责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办公室用车的归口管理。 4.2生产运营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的归口管理; 4.3综合办公室(保卫)负责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综合办公室、生产运 营部作好厂内车辆的管理。 5 5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内容与方法 5.15.1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综合办公室(保卫)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 定公司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5.1.2 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配合相关部门 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5.1.3 负责厂内道路施工时实施交通管制。有权要求有关部 门对存有缺陷的道 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5.1.4 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 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 段正常秩序。 5.1.5 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 分析整理, 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5.25.2交通道路安全管理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厂区内部道路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5.2.2 厂区交通路、各门岗、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 放的场所,应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5.2.3 损毁路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 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 设临时交通指挥。 5.2.4 厂区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够的夜间照明。 5.2.5 综合办公室 (保卫) 应经常对公司厂区内外各路段特别是通往广阳和中南 口的自备公路进行巡查,保证道路畅通,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整改。 5.2.6 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5.2.7 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 禁止在交通 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 通安全措施。 5.2.8 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 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资距路 边 1 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 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5.35.3机动车辆管理机动车辆管理 5.3.1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 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3.1.1 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完善 机动车辆保 养维修制度。 5.3.1.2 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 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保养和检修记录、 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5.3.1.3 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 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确保运输安全。 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 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5.3.1.4 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 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3.2 公司公务(用)车辆必须经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 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安排执行运输任务, 号牌、 行驶证应与驾驶车辆一致, 不得转移挪用。 5.3.3 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定期由地方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检 验,查出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整改;管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管理 规定》 (5.3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内容。 5.3.4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外出执行任务。 5.3.5 机动车辆应做好日常的检修和维护,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制动器、 转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 安排执行任务。 5.3.6 机动车辆如需进入高速公路或盘山公路行驶, 应重点检查车辆的轮胎、燃 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消防灭火器等装置。 5.3.7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用车单位应保证驾驶人员持有上岗操作证, 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驾驶。 5.3.8 单位领导应合理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5.3.9 机动车辆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 挂车的载重质量不得超过汽车所规定 的额定载重量。 5.3.10 起重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5.3.11 不准用非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危险物品。 5.45.4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 5.4.1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 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公司生产运 营部门培训考试。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 严 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5.4.2 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5.4.2.1 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5.4.2.2 组织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 5.4.2.3 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 建立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 详细记录驾驶 员违章、事故情况,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 等违章行为。 5.4.3 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 5.4.3.1 机动车辆进出厂大门时,行驶速度为 5 km/ h。 5.4.3.2 厂内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区域内 25km/h 限速的要求 5.4.3.3 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为 15km/h。 5.4.4 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