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风险评价制度
重大决策风险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 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 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 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 定的重大问题;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主要范围 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 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 (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等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 事项。 (三)涉及律师、公证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其他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 者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领导机构 成立由县司法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 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称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局 风险评估办)。 局风险评估办(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政工科等部门负责 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 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承办部门 本系统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决策社 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 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 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主办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 险分析和评估的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商请局法制科、政工科等部门参与社会 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 主要形式 根据不同决策类型,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 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部门及乡 镇、街道等意见;通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位负责人直 接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 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 (三)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 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七条 基本内容 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 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 决策事项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出台的政 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 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认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A 级;认为 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B 级;认为可能引 发个体矛盾冲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C 级。 第九条 等级评定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尽可能通过设定参考指标体系,对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 析和评估。 (一)定量分析:凡可通过互联网投票、听证会、单位职代会、 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体认可、接受程度的重大 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反对意见的比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 及等级判别标准。对有条件设置多个风险参考指标的重大决策,承 办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重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 风险等级。 (二)定性分析:难以直接通过量化分析反映相关群体接受程度 的重大决策,可由承办部门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 个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形成多因素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价 体系,经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决策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方案难以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或反对意见表现比较激烈 等的重大决策,可直接认定为 A 级风险。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承办部门应当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责 任;由多部门联合拟定的,应当成立主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 联合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分析和评估方案的制定。 (二)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 评估形式,对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 社会稳定风险发生概率和可预见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应急 预案。 (三)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主体、收集意见、风险分析和 评估采用的形式、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应急预案。 (四)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 全面审查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 承办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 的组织和机构报送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 分析和评估报告》 。 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分析和评估报告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制 度:对存在 A 级、B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起草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局风险评估办复核, 经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送县有关部门备案;对存在 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 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局风险评估办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应根据 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对存在 A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在收到承办部 门送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综合研 判,并向决策机构上报、预警。同时,根据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 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 应由局风险评估办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 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 策,应由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 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 对存在 B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应协调相关单 位或部门,明确责任,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 对存在 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 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动态跟踪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部 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全程跟踪。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必要形式,不间断地收集社会公众(或相应特 定群体)的反响,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完善应急预 案;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 应向决策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风险评估办应当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动态检查和评价,督促相 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