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企业版出行服务协议
滴滴出行 公司版服务协议 甲方:惠州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惠市鹅岭南路6号 TCL集团大厦4楼 乙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8号院尚东·数字山谷B区1号楼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银行户名: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8 1. 服务规则及价格 1.1 服务形式 甲方可通过滴滴出行公司版使用乙方“滴滴出行”平台上的全系列出行服务产品。甲方乘车人员在行程结束后无需支付出行服务费及增值服务费,相应金额将自动从甲方滴滴公司版帐户余额中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还可提供车辆呼喊中心、公司结算统一对帐及实时管理用车信息等增值服务(此服务暂不收费)。但乙方保存对各项功能升级、新增功能、增值服务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 甲方可随时登录乙方滴滴公司版查看甲方用车人员使用滴滴公司版帐户有关的如下 信息,用于甲方内部核算之目的: - 甲方服务使用人起始、到达地信息; - 服务费信息; - 服务时间信息。 1.2 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1.3 价格及支付 (1) 签约叁(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本协议首部注明的账户支付预存第一笔出行服务费【】元(大写:【】元);甲方公司版账户中的预存款,可用于支付乙方“滴滴出行”平台上已经为甲方乘车人员开通的服务产品。本协议载明的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为本协议唯一的支付途径,甲方知悉并批准不会向其他任何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如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 上述费用的开票方式如下: 在乙方收到本条第(1)款约定的款项后, 甲方应当在滴滴公司版账户下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的发票开具申请以及相关资质证明,通过乙方审核后,乙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如甲方乘车人员使用公司端选择出租车服务的,车费发票由提供相应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直接提供,与乙方无涉。 (3) 乙方出行服务计价方式以乙方官方渠道实时公布的收费明细为准;甲方可随时通过乙方官方渠道查询收费明细的最新版本。 (4) 假如甲方未能按乙方提醒充值导致甲方账户内余额为零(0)元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支持甲方用车人员使用甲方滴滴公司版账户发出的出行服务需求。 (5) 甲方可随时向其公司帐号充值车费,乙方依据本条第(2)款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6) 如本协议自然到期时,甲方账户仍有尚未使用完毕之余额且甲乙双方仍续约合作的,则余额可转入新合作期内继续使用。 (7) 如本协议自然到期双方不再续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甲方账户仍有尚未使用完毕之余额,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扣除余额相应之税金金额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至甲方指定账号。 1.4 个人垫付支付形式 甲方批准授权其所有公司版账户中的个人(指“甲方员工”)在单次用车中代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员工垫付的费用视为是由甲方支付的,针对单个甲方员工垫付的金额,甲方员工也可向乙方提出以甲方公司名称为主体的发票开具申请。 2. 保证与承诺 甲方保证并承诺: (1) 其为依照公司设立地的法律规定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并应于签署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照文献的复印件; (2) 其已采用所有必要措施取得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及履行的授权; (3) 其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别人的批准; (4) 其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将合理正本地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5) 其使用乙方各项服务的过程中,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涉及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隐私权等),如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争议、索赔、诉讼或其他任何纠纷,相应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保证并承诺: (6) 其为依照公司设立地的法律规定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7) 其已采用所有必要措施取得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及履行的授权; (8) 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都来自有合法资质的车辆出租公司; (9) 为甲方提供车辆驾驶服务的人员都来自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 (10) 其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别人的批准; (11) 服务条款或甲方对服务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2) 乙方将为甲方乘车人员购买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承保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对甲方乘车人员的人身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如下: 意外身故/伤残,其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人; 意外医疗,其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每人; 猝死,其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每人。 本保险由中国平安承保,其中涉及本保险条款、责任、理赔事宜,由中国平安负责解释和办 理,征询和办理电话:。但如有部分滴滴出行产品另有其他保障方案的,则不合用于 本条款。 但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随时调整所涉保险方案(涉及投保险种 及保险金额等)而无需事先征得甲方批准。但在调整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13) 若甲方乘车人员使用出行服务时发生事故且前述保险方案局限性以补偿甲方乘车人员遭受的所有损失的,则应根据届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责任分派由各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 终止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告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 另一方停业、清算(事先得到第一方书面批准的、为善意破产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或解散; (2) 另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所有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接管,或正面临任何破产程序; (3) 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且在第一方指出违约后 30 日内未采用任何补救措施(其有能力采用补救措施的); (4) 另一方违约,并且该等违约无法补救。 4. 保密 4.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 4.2 尽管前款规定,一方可向其职工、顾问及供应商透露机密信息,前提是该种透露应为一方履行本协议之义务所必需,且上述职工、顾问及供应商批准承担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相同或更严格的保密义务。 4.3 为本协议之目的,“机密信息”是指与一方有关、被其指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或是另一方应合理认定为机密的任何信息。机密信息涉及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以及与一方业务有关的、另一方以任何方式占有或了解的各种信息及材料,但不涉及下列内容: (a) 接受方在从另一方接受之前就已经拥有的信息和材料; (b) 一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和材料; (c) 非因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当前或之后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和材料; (d) 未接触另一方机密信息的接受方开发人员独自开发的信息和材料; (e) 经接受信息一方书面授权公开或书面指定为不再保密或不再专有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5. 不可抗力 5.1 任何一方因其无法预见或虽能预见但无法避免的因素,涉及但不限于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