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全部)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 理 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 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4. 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行政人员。 5. 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 动 为行政。 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 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8.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9.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 相对 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0.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1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 行政 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 中,同时 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2.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 的 国家机关。 13.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 权 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 14.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组织和个人。组 织 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 包括 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15.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 能 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6.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 机 关的组织。 17.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8.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 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19.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0.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 章 的活动。 21.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 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 法 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23.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 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 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 行 政行为。 24.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 或 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 为的 意思表示,称为令,即狭义上的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表示, 称为禁令。行政命令常用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25.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 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 行 为。 26.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 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 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7.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 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 献 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8. 行政给付:(我国行政法研究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 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9.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0. 行政征收: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 义 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 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31.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 制 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 行政 行为。 32. 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 紧 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 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 和组 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33. 税收:简称说,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 其 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34. 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 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 取 的代价。 35.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 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 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36.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 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或 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 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 时 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7.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 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 行 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 人民 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非诉行政执行。 38.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 或 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 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 产 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39. 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 围 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40.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自由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