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 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X 重要讲话精神,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 环境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 行动的统一部署,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 题为重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密防控饮用水环境风险,保 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保目标打牢基 础。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 (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 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 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需要重新调整饮用水 源地的应及时按程序报批,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限期 整改。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 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 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 违法建 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限期清理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无关的 违法项目。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X 年 5 月 19 日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对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问 题清单制定我市整改方案,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审核后, 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 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方案, 并报市环境保护局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X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 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X 年 12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专项整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将专项行动纳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内容, 由生态委员会 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专 项行动,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 织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需重新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应及时调整划定方案, 按程序报批。 对列入问题清单的环境违法问题,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整治方案,明 确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每个水源地按照整治 方案,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对已完成划定的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规范要求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 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更新工作。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定方案调整和报批工作; 负责开展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 非法排污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 二级保护 区环境执法工作;对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 会同市水利局制 定问题销号制度,对各县(市、区)完成整改的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 问题进行销号核查。 (三)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市区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隔离防护设施二期建设工作, 组织修 复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期工程破损的隔离防护设施; 组织开展市区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岸坡种植专项整治; 对接自治区水利厅相关工作; 会 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问题销号制度,对各县(市、区)完成整改的水 源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销号核查。 (四)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直 排口整治工作;组织落实市政管护范围内穿越保护区的桥梁、 道路应 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市第三 污水处理厂及其尾水湿地处理综合整治工程建设、 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改造等工作,督促开展 X 岛污水处理站的建设。 (五) 市农委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定范围, 负责指导、 协调和配合城区人民政府对水源保护区的养殖网箱开展清理整治工 作。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快完成 X 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配合开展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直排口整治工作。 (七)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各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水源保护 区内码头整治工作,包括一级保护区内港口码头的关闭、清拆,二级 保护区内禁止码头从事煤炭、矿砂、水泥、白石、白泥等货物装卸作 业。 (八)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水泥、混凝土行业企业排污口整治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整治资金, 指导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筹措落实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整治资金。 (十) 其他单位在部门职责范围内配合责任单位做好水源地环境 违法问题整治工作。 结合职责分工, 各责任单位 5 月 19 日前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整治措施、整治进度和责任人,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整 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汇总整理各级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整 治方案,形成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 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 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制 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落实具体措施,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改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 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 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整改。 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参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 —20l8),按法定程序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 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X)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 题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X) 、 《X 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予以清理整治。 (三)做好技术支撑。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的饮用水水源地卫星 遥感监测信息,为各县(市、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各县 (市、区)按要求配合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 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四)强化信息公开。 及时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及时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 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每月15 日前向市环境 保护局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并抄送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每月18 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报市人民政府。X 年 12 月 5 日和 X 年 12 月 5 日 前,分别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年工作情况报告。 (五)开好联席会议。 市级层面定期召开专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