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青青 海海 省省 二二 手手 房房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1 制定 说说明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 手房买卖。 2、二手房,是指已在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完成产权登记, 再次上 市进行交易的房屋。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 义务,如实提供产权状况、租赁情况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 建议对合同所述房屋进行实地考察, 并对房屋周围的环境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 同,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 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 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 应当在 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买卖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当地房屋 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7、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房屋买卖交易的,房地产 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交易双方签订 《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登记。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得从事房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8、本合同内容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负责解释。 2 二二 手手 房房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合法拥有的房屋,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 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就该二手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 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共有人)出卖人(共有人)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代 理 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代代 理理 人: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经纪机构:委托经纪机构:此部分信息在注册信息中获取 买受人(共有人)买受人(共有人) :: 3 营业执照号:备案证明号: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经纪人:执业编号:联系电话: 第二章第二章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 第一条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于,号楼单元 层号,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 房屋结构为,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占用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划拨】方式获得,土地权属证号 为。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物品见附件一。 第二条第二条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 与该房屋有关的租赁情况为【出租】 【未出租】 。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承租人为该房屋买受人】 【承租人 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存在法律规定的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情形】 。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第三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2、该房屋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房屋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该房屋【有】 【无】其他共有人; 4 5、; 6、。 第三章第三章 房屋价款房屋价款 第四条第四条 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 该房屋总价款为元(大写:元整)。其中包 含: 【一】装修及附属设备。 【二】地下室。 【三】车位。 第五条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订金元 (大写),该订金于本合同签订时抵作房屋价款。 (二)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 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元 (¥:)。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 支付首期房价款元 ( 大写元整) , 剩余房款价元( 大写 元整)。双方约定分次付清,分别为: 3、贷款方式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 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占全部 5 房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向(贷款机构)贷款后支付。 4、买卖双方约定的其它付款方式:。 (三)双方同意通过下列第种途径支付房款: 1、由买受人直接向出卖人支付; 2、买受人将房屋交易款存入该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行政主 管部门设立的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 待全部购房款或需贷款额以 外的全部资金存入到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后, 由资金管理机构按照 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资金。 买卖双方应在上述交易资金存入到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后 日内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四章第四章房屋交付房屋交付 第六条第六条房屋交付房屋交付 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起日内或 年月日前通知买受人进行验收。 买受人应当 在接到出卖人验收通知起日内,会同出卖人共同对房屋及本 合同附件二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 查验情况符合双 方约定的, 出卖人应当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 匙移交给买受人,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 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第七条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约定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约定 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天内, 出卖人应将其落 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出卖人向 买受人每日支付元的违约金;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 6 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有关税费有关税费 第八条第八条税费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房屋买 卖发生的税费。 第九条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该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 权同时转让。 第十条第十条其他费用其他费用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由出卖人结清已发生的物业服务、水、 电、 暖、 燃气、 有线电视、 通讯等相关费用,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章第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一式份, 买受人、 出卖人各执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份, 【】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 事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条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 方承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7 (一)出卖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将原有户口迁出、办理权属 转移登记并交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本 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卖人应在将买房已付房款 全额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将有关资料交还出卖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