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行政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 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那么抗诉申请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WTT 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抗 诉申请书范文,欢迎参阅。 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阿连,女,20XX 年 2 月 15 日生,汉族,无职 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 4 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 年 8 月 18 日生,汉族,住四 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 4 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 一终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第 1 页 共 13 页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 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 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 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 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 15000 元,职工拿 22300 元, 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 22300 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 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 的 15000 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 多平 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 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20XX 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 的正房内居住,20XX 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 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 多平方米和 20 多平方 第 2 页 共 13 页 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 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 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 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 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 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 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 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 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 路凯盛小区 2 号楼 4 单元 1 楼右门 62.29 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 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 6 组北河小区 2 号楼 5 单元 7 楼(顶层),建筑面积 62.20 平方 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 6 号楼 5 单元 1 楼 左门 46.72 平方米,于 20XX 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 5200 元的房 第 3 页 共 13 页 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 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 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 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 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 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 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 (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 26000 元,原二审法院 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 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 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 22300 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 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 42 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 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 7000 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 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 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 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 法生活。 第 4 页 共 1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 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 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 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 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阿连 抗诉申请书范文篇二 申请人高 XX,女,汉族,20XX 年 8 月 18 日生,住江苏省 苏州市 XX 苑 XX 幢 XX 室。 被申请人杨 XX,男,汉族,20XX 年 2 月 12 日生,住上海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XX 室。 申请抗诉请求: 第 5 页 共 13 页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 XX 年 XX 月 XX 日作 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 XX 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 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的 XX 理想 XX 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 50 万元的 前提条件成立即 50 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 XX 爱龙 XX 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 17.2635 万元的 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 50 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 当庭陈述其 50 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 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 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