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完整
专业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发布时间: 2009-12-15 21:51 l.l.范围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3.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 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 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 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 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m 的山坡 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 率。 3.7 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 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 风化岩土、坚硬岩 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 工艺方 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 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 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 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 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 比值。 4.4.总则总则 4.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 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技术审批制度、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或具有同等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 )、具有、具有 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 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 word 完美格式 专业资料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 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 案。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 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20h 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72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 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 40h 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 24h 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 8h 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 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 GBl4161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 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 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 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 6 个月以 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 工业场地、 生活区等地面建筑, 应选在危崖、 塌陷、 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 word 完美格式 专业资料 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 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 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5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