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不定期自查制度范文
计量器具不定期自查制度计量器具不定期自查制度 为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 随时保证计量器能正 常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 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经常进行不定期的自 查。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 本公司只能作外观 检查和正常使用检查,不得随便调效和撤装,应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 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 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 量器具,由本公司技术人员经常进行不定期的自查, 并能保持正常使 用状态。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 经常不定期自查,遇不能正常使用而又无法调效的, 送上级计量部门 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也要做到经常不定期自查,凡是遇到 不能正常使用的而自行无法调效的, 应及时送上级计时部门检定, 需 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六、计量器具的不定期自查,应由专人负责,做到经常化,仔细 的检查外观及正常使用。 七、自查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将合格证及自查情况作好记录, 以便随时查阅。 八、 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 入使用,并将合格证、说明书等装进档案袋,登记造册。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 施办法》 ,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 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 由计量室按规定 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 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 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 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 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 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 部 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 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 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 10 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 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 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 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 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 若无国 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 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若上述部门也无 该项规程时, 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 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 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 (九) 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 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 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 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 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计量器具报废管理规定计量器具报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管力度, 保证计量器具可靠运行, 优化计 量器具的存量,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本规定。 一、 计量器具报废的管理包括: 申报管理、 技术鉴定、 审批管理、 销毁管理和销帐处理。 二、申报管理: (一)根据计量器具动态管理要求, 对符合待报废条件的计量器 具,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向公 司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计量器具报废申请登记表》; (二) 申报的待报废的计量器具的报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和格式认 真填报。 (三)计量器具待报废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申报表一式一份于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七月三十一前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四)严格管理待报废的计量器具,在存放时应有明显标志,不 得与合格的计量器具混放。 二、技术鉴定: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种待报废的计 量器具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后提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审批管理:根据相关专业人员技术鉴定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后,报送公司领导进行批准。 四、销毁管理: 1、待报废的计量器具经审核批准报废后, 即为报废的计量器具, 必须妥善保管,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期限进行销毁处理, 任 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2、报废计量器具销毁期限以公司通知为准 3、报废的计量器具销毁时,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按照报 废计量器具清册内容进行销毁。 五、 销帐处理:已销毁的报废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销帐处理, 即在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档案中销帐,并注明报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