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非遗传性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一)支气管扩张并发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 功能不全,经胸部 X 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 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说 明 : 肺 功 能 检 查 显 示 中 度 以 上 减 退 ( FEV160% 、 FEV1FVC60%。FEV1: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VC:用力肺活 量) 。 (二)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 X 线片和实验 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说 明 : 肺 功 能 检 查 显 示 中 度 以 上 减 退 ( FEV160% 、 FEV1FVC60%) 。 (三)严重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 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 X 线、心电图、血气分析、 肺功能等检查证实伴有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 FVC60% ,肺动脉高压、右心肥大等改变) 。 (四)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 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者(FEV160% 、FEV1 FVC60%) 。 -1- 二、消化系统疾病 (一)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先天性巨结肠症、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高位直肠闭 锁或狭窄、先天性食管气管瘘、先天性胆道闭锁等严重先天性 消化道畸形患儿。 说明: 1、经 X 线造影检查确诊; 2、严重影响小儿消化功能及营养吸收功能和生长发育,身 高、体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 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 3、经小儿外科专家会诊认为不宜施行手术或经手术治疗 2 年后上述状况仍无好转。 (二)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 说明: 1、有消化道损伤史,如物理性(车祸、暴力等) 、化学性 (误服强酸、强碱等) ; 2、经治疗 2 年后仍遗留严重消化道后遗症,存在消化吸收 功能明显障碍,身高、体重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 3 个百位数 并伴有营养性贫血者。 (三)肝硬变 说明: 1、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小儿肝硬变,须提供 2 年以上的 系统治疗和定期检查的病史资料及一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 历; -2- 2、肝脏超声检查提示有肝硬变存在; 3、经过 2 年以上系统治疗,主要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仍 有严重异常; 4、存在明显的贫血、消化营养障碍或水肿; 5、体检存在肝肿大、质硬,脾肿大,有腹水征和门脉高压; 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 6、面色黝黑或有肝掌,可出现黄疸或出血倾向; 7、肝功能受损害,AG 比值倒置,血清肝纤维化指标放免 测定高于正常值(Ⅲ型前胶原、透明质酸、层粘蛋白) ; (第 1、2、3 条为必备,第4、5、6、7 各条中有 1~2 项不正 常)临床表现不明显的早期肝硬化患儿,如肝穿活体组织学检 查阳性即可确诊;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一)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 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 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 X 线、心电图、超声 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 果不佳者。 说明: 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 NYHA 分级)≥Ⅱ级; 2、不能手术者指严重的心血管畸形存在手术难度较大,预 计术后仍存有临床症状者或左向右分流先天心出现紫绀、双向 分流者。 -3- (二)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 X 线、心电 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心肌瓣膜已受损害。 (三)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2 年以上系统 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 1、须提供 2 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 (心肌酶、心电图、X 线、超声心动图等)的结果资料。必要 时提供病毒学检查及心内膜、心肌活检结果资料; 2、重度心律失常指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急性房颤、房室 传导阻滞Ⅱ度Ⅱ型以上、病窦综合征; 3、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 NYHA 分级)≥Ⅱ级。 (四) 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 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 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 NYHA 分级)≥Ⅱ分级; 2、必要时提供心肌活检结果资料。 (五)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 2 年以上系 统治疗未愈者。 说明: 1、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 NYHA 分级)≥Ⅱ级; 2、 经 2 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指具有 2 年以上系统治疗病 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结果资料证实未愈者。 -4-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一)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 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二)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 2 年以上系统 治疗仍无效者。 说明: 1、须提供 2 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 至少一次以上不少于 1 个月的住院治疗病历; 2、 有明显的临床表现, 如浮肿、 中度以上贫血、 高血压 (眼 底有相应改变)和肾功能不全持续存在。可有血尿、蛋白尿、 血尿素氮和血肌酐明显增高,血肌酐检查要达到正常值高限的 1.5 倍以上, 血清补体降低,有条件的可做 ECT 检查证实肾功 能有明显障碍者。 (三)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经 2 年以上系统治 疗未缓解,诊断为难治性肾病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说明: 1、须经化验检查证实; 2、肾病综合征确诊后,须采用强的松足量治疗 8 周,并采 用中长程疗法,正规治疗 1 年。未缓解者需坚持治疗 2 年。须 提供该治疗期间的系统病历资料,以及各项化验检查结果; 3、 难治性肾病是指对强的松足量治疗 8 周无效应或部分效 应, 治疗期间勤反复或勤复发 (半年内≥ 2 次, 一年内≥ 3 次) , 激素依赖; -5- 4、出现慢性肾衰者,参照 (二)项。 (四)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 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 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遗传性溶血性疾病 参照遗传性疾病标准) 、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典型临床表 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 2 年以上治疗无效者。 说明: 1、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 2 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2、 治疗无效指仍有典型临床表现及相应周围血象和骨髓象 检查证实; 3、此标准适用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 象或其他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 脉炎、风湿热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相应实验室检查确诊 者,经 2 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 能障碍者。 说明: 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 2 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七、神经系统疾病 (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 -6- 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 经智商测定, 智商指数低于 55 分者。 说明: 1、神经功能障碍主要指:12 对颅神经功能障碍,感觉神 经系统功能障碍, 运动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脑高级功能障碍 (包 括失语症、失用症、失认症) 。 2、智力低下包括认识、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