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转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 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转让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定义见下) ,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 并承担融资租 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 租赁合同之附件一 “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 );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 索赔;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 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 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仍然按照融资租 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 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 但原承 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 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担。原承 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 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2 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3 篇二:融资租赁合同书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书 全文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 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 号: 电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 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 号: 电挂: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 项所记载的物件 (以下简称租赁物件) 租予乙方, 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 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 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 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 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 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 全部金额、 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 (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 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 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 ,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 对附表第 (8) 、 (9) 、 (10) 、 (11) 、 (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 同的变更或修改, 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 乙方都以 《实际租金表》 中载明的日期、 金额、 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 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 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 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 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 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 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 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 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 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 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 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 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 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 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 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 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 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租。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 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 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 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