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打非治违的主要内容
台头前湾煤业有限公司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台头前湾煤业有限公司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 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 策, 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 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 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二、重点范围 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事故多发地 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和水 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 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 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 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 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 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 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 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 自组织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或防突效果未达标,9 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 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 兼并重组仍未依法关闭的;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 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 个月内 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 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六)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 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 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 不落实的。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 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兼并主体企业 对被兼并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 岗的。 (九)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 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 动纪律的。 (十一)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 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 的。 (十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 谎报、瞒报事故的。 (十四)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 方政府认定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安排四、工作安排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 地方政府指定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 理、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行政、公安、工商、供电等管理 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集中开展。 各地区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在对近年来事故 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突出 打击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 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 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阶段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影响本地区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 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并将工作方案及时逐级上报。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 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 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 地原则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3.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 底,特别是要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被处 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由省 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在建煤矿项目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打击煤 矿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 (二)开展联合执法,强化集中整治。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 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 非法违法行为。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 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地 区和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严厉 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非 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 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 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 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 任。 3.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开展异地 监察执法活动,从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宁夏等省级煤 矿安监局抽调部分监察业务骨干、聘请行业专家组成专项执法组,由 省级煤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带队,分别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 湖南、黑龙江等重点省(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4.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重点地区煤矿防治水工作情况开 展专项督查。 (三)搞好全面检查,加强重点抽查。 1.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 认真对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了解掌握 “打非治违”措施落实情况、各类非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对地方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要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 障能力。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对所辖范围 内煤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检查、 清理,并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 边打击。 3.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 治工作专项监察。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高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