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Q/JM J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Q/JM J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 术语和定义 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通风需风系数 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1.1通风能力系数 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 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 数。 核定要求 1.2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1.3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4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 井通风能力。 1.5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6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7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8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 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核定条件 1.9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1.10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 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 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1.11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1.12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1.13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1.14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串联通风采 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和管理规定。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a)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井下独立用风地点、各风井服务区域的风量、通风能力基 本状况; b)核查主要通风机的运转、通风网络能力情况; c)核查进风大巷、回风大巷、井筒的有效风量情况; d)核查各地点瓦斯浓度情况。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1.15矿井需要风量计算 按晋煤集团《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的要求计算矿井总需风量、采煤工作面(包 括备用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巷道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 统应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1.16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根据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 (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 计算出采掘工作面 个数。 单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计算: A 采i 33010-6l 采i h 采i r 采ib采i c 采i (1) 式中: A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年产量,Mt/a; l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 r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b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c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取小值。 单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计算: A 掘i 33010-6S 掘i r i掘b掘i 式中: (2) A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年产量,Mt/a; S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纯煤面积,m2; r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b 掘i—第 i 个掘进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A pc A 采i A 掘j i1j1 m1m2 (3) 式中: A 采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Mt/a; A 掘j-第 j 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M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方法 1.17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 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 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1.18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利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的结果对矿井通风网络进行解算,验证通风阻力与主要通风机性能是否匹 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够不够,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1.19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采用矿井有效风量验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 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是否满足风量 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0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现场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 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 1.21按照以上方法所计算的通风能力为矿井初步通风能力,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有关规定 的,以及有下列情况的, 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相应部分的通风能力,扣减后的通风能力为最终 矿井核定通风能力。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 的采区的风量。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 不合理的, 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回采工作面和没有独立完整通 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力中扣减。 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采空区通风的用风地点的通风能力,应从矿井通风能 力中扣减。 通风能力最终计算 A A pc A dc (8) 式中: A—矿井最终通风能力,万吨每年; Adc—扣除区域的年产量,万吨每年。 其它 生产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应按附录 A 编写,核定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核,加盖矿上公章后上报集 团公司备案。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按省、国家规定周期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但矿方应按本规 定每年至少核定一次。 附录A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编写提纲 C.1通风概况 C.1.1通风方式,通风方法,进、回风井筒数量、名称、形状、支护形式、断面、风量、及风速, 矿井需要风量、实际进、回风量、有效风量。 C.1.2采区巷道布置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使用专用回风巷,采区主要进回风量及用风地点布置 情况。 C.1.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绝对、相对涌出量。 C.1.4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鉴定、煤尘爆炸鉴定情况。 C.1.5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片角度,运行参数,风量,风压,通风阻力,等积孔。 C.1.6各主扇担负区域。主扇担负区域各层别、采区可采储量和可布置工作面数量情况。 C.1.7矿井抽放系统情况。抽采泵型号、数量、装机功率、抽放量、负压,配套管路主管、分管、 支管管径,以及矿井抽采量与抽采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