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 2.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 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 可免费 再学; 5. 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1 1 / 9 9 2. 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 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情况,灵活确 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 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和 技能操作考试; 5. 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 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 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 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 未经校领导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查询。 篇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 2 / 9 9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 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 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 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 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 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 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的原则, 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 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 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 体负责: 3 3 / 9 9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 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 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 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 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 (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 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 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 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 训学校, 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 4 4 / 9 9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 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 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 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 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 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 名称相同或相近, 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 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见附件 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 2)一份; 5 5 / 9 9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 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 学的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 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 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