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 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 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 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 【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 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 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 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 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 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 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 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 (法 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 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 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 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 3.理由 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法律观】自然法 【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 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 (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 (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 (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 我防卫(如同死刑犯) 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 (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如法学院最经典的解释: 谋杀需要“故意” ,自我防卫出于人性本能不是“故意” 。 这些人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深思熟虑后杀人的,是故意的。 3.有罪判决可能有威慑效果(延缓几天) 4.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 联邦诉沃尔金(偷面包有罪) 5.有罪判决又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 【感觉以反驳为主,观点不明显】 【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自我防卫的解释) 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1.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法官有义务忠实地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 能考虑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无关法官的;行政长官要不要赦免;这些人作为的对错善恶;判决结果你个人能不能接受 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 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 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 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 (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 (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 4.疑难案件的艰难判决有其意义:让人民认识到自己对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 的恩典可以减轻他们的代表犯下的错误;而且这种判决带来的危害从长远看从长远看要小于法官随意篡改法令。 【法律观】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 【法律解释】实定主义(少考虑价值因素) 五.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 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1)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作为政府官员如何处置被告,人类智慧在现实中如何实践。无关理论。 (2)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 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 (3)怎么做: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 2.民意检查结果:公众普遍(九成)支持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3.反驳司法一定要尊徐能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不能有主观因素: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行 政长官赦免或减刑,这些都可以使被告摆脱惩罚,都是带有主观随意性的途径 4.反驳有罪判决后再请求行政长官赦免:建立在留言上,不确定 【法律观】类似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法学 【解释方法】功能主义(考虑当今社会现实) 、规范主义; 六.首席法官伯纳姆:撇开己见(有罪) 1.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 2.法律无关同情 3.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1)滥用紧急避难破坏法治 紧急避难的严格限制:A 对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 B 这种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合理的 维特莫尔同样挨饿,但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他愿意退出多等一会,说明没到十万火急,说明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想法 并不合理 【为什么必须真诚+合理:否则就要原谅癫狂者怀抱错误无稽但的确真诚的紧急避难确信去触犯刑律】 (2)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同唐丁法官,出自沃尔金案 (3)减轻饥饿不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应该尝试一切办法减轻情况的紧迫性 有替代选择:A 等罪衰弱者自然死亡再吃掉 B 吃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C 尝试恢复无线电联络 D 再等几天 (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他们有预料到山崩的违宪,但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中,说明那种危险是他们自愿面对的 (5)被告应对危机的准备不足 如:带的食物太少 (6)选择被害人有失公平 维特莫尔的撤回 4.法律不能依照个人好恶来解释 (1)有分歧就表明法律目的是不完全清晰的,就无法采用目的解释,必须接受条文的明确规定 (2)除了词句对于语言的一般使用者来说所具有的通常含义之外,一部法律条文不能表达别的意思 (3)尊重立法 5.守护法律是法官职责 对于立法机关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道德原则是立法的基础;对司法机关,二者相互独立,法官任务是解法官任务是解 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释立法机关的语词,不应该有自己的道德观点。 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 引力的道德、正义上) ,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 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 我们不同的人。 (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 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 法律是代表多数的代表制定的,追求法律外的正义是精英主义、是颠覆民主 制度上有缓解法律严苛的办法(行政赦免) ,但与法官无关,法官只要承担法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