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 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 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为加强污染 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 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 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1.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 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 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 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 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 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 市政入河 (海) 排污口, 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生活污水产生、 排放情况。 4.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危险废 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 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 (处 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 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 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 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5.移动源。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 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 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 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三)普查内容。 1.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 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 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运行情况等。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 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 镉、铅、铬、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