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四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中国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四 详细说,人们可以笼统地认为,在西措施治发展进程中,法治发展要处理问题是随历史时间展开分别出现,也是分别予以处理。几百年历史进程使西方国家在处理分别出现不一样问题方面有了充足时间空间。当然,例外状况也是有,如李工真在其所著《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中所说那样:“德意志统一,德意志边界,德意志自由,以及社会公正,这已经有四个问题了,它们同步出现了。这些问题在那些更幸运民族(如英、法)里可以一种一种地出现,一种一种地来处理,而在德意志则要同步处理,否则就一种也难以处理。而同步处理努力又面临着严重社会紧张。因此这并不偶尔:在德意志这个时代里,没有民族统一,就不也许有市民资产阶级统治;没有市民资产阶级统治,也不也许有民族真正、彻底统一。正是众多问题以及它不可处理性,最终导致了这场革命失败。”[37]从此意义上说,近代德国状况更象后来发展中国家,而远不象比它更早英国和法国。 在中国现代法治发展中,与近代德国等国家同样,法治发展要处理所有问题,几乎是同步出现。这也正是人们所说中国法治进程“时空压缩”特点[38]。西方几百年发展进程,规定中国在一种有限社会时空里完毕,似乎所有问题都出现了,所有问题都具有处理紧迫性。 在上世纪最终二十年里,当中国从内乱且封闭状态中走出,重新进入社会发展正常状态之后,法治建设先背面临着一系列目冲突。简朴说,有经济发展所需要稳定秩序与政治改革轻易带来动乱之间矛盾,政治改革规定限制国家权力与社会发展规定政府积极作为矛盾,政治改革规定限制国家权力与维护国家外部安全规定强化国家政权之间矛盾, 其实,类似状况在中国近代以来百年历史上,已经多次出现了。在清末至国民党政权时代,中国法治发展即面临着民族危机、国家建设与个人自由目冲突问题。成果即如李泽厚先生说,救亡压倒了启蒙。以变法改革挽救国家危机和加强国家建设成了法律改革主题。在毛泽东时代,中国法律同样面临着外部安全、经济发展与个人自由目冲突问题。成果同样是,国家战略安全与经济建设成为影响和决定法律建设关键原因。 在西方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亨廷顿大概是较早地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目冲突问题。在题为《发展目》著名论文中,亨廷顿批评了有关现代化诸多目“相容性假说”理论[39],认为那种认为多种现代化目总是彼此相容且互补“所有好事情一起发生”观点,就二十世纪中后期发展中国家状况看,总来说是错误。在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较顺利地通向“富裕、公平、稳定、民主与自主”目状况,那种友好和直线式实现现代化各方面任务状况,在现代化“后来者”那里几乎没有再出现过。较常常看到状况是,在短期内现代化诸目之间紧张、冲突与矛盾,如经济增长与公平冲突,增长与社会不稳定联络,以及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复杂关系。亨廷顿概述另一位西方学者研究成果说:“假如一种欠发达国家要想获得经济增增长率,它不得不接受一种致力于发展权威主义政府。民主政府免不了太软弱,不动调动资源、压缩消费和鼓励投资,以此争取高增长率”。[40] 一种尤其值得深思问题是,在自由与权威、民主与稳定、政治发展与国家安全之间发生目冲突时,为何事实逻辑在多数条件下多是偏向秩序、权威与国家安全,而不是偏向自由、民主与政治发展?近代德国也好,近代中国也好,以及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历史,都显示了这样一种事实逻辑。现代代中国法治发展,又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呢? 事后回过头来看,有三个方面基本矛盾制约着中国法治发展基本进程。一种是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矛盾,另一种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矛盾,再有一种是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矛盾。简言之,法治发展受制于经济、政治、社会三者之间基本矛盾。 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矛盾冲突及其权宜性处理,构成了制约法治发展最基本原因,围绕经济体制问题进行大规模制度构建成为法治发展重要任务。八十年代初中期,按中国政治决策层基本设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应当不失时失地同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为此,根据邓小平意见和提议,1986年,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通过研究和论证,形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初步方案)。[41]1987年,邓小平提出,即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将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并最终在十三大上明确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近期目与长远目。然而,1988年“物价闯关”导致大抢购和1989年“64事件“,凸显了中国经济、政治条件脆弱性,以及在经济改革挫折面前企图进行激进政治改革所也许带来潜在危害,也暴露了民众对民主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经济改革权色彩贵和利益分派不公正性普遍不满。在当时条件下,在经济改革对政治稳定和民主公正规定以及稳妥政治改革对经济改革绩效期盼之间,中国一时显然拿不出一种成熟完善处理方案。于是,优先处理经济问题,同步保持政治稳定,就成了缓和此间多种矛盾指导思想。在此种背景下,中国法治发展也明确转向了服务经济发展主方向,并在九十年代中期围绕市场经济体制法律问题,掀起了大规模制度构建高潮。 对经济优先发展战略反思,构成了下一阶段中国社会发展主题。新世纪以来,经济优先发展战略先期成功,在世人面前造就了一种迅速堀起中国形象。然而,渐进所积累金融风险,民主制不健全所导致改革成果分享不公和,以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诸多失衡所蕴含种种社会矛盾原因不仅没有因经济发展而缓和,反而有加剧趋势。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建设友好社会新目。有学者称,此项决策预示中国进入了一种与经济建设相区别所谓“社会建设”新阶段。[42]在此阶段,由于要应对大量高位风险原因,大规模民主政治建设估计仍无法提到议事日程,故此阶段所谓“社会建设”阶段,仍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都市与乡村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重要内容。因此,从至,将构成中国法治发展第二阶段,即社会发展主导法治发展阶段。 在未来至2050年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发展矛盾将会构成制约法治发展最基本原因,处理此种矛盾,将构成中国政治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主题。这也是本文估计中国法治发展第三阶段,即政治发展主导法治发展阶段。 简要回忆,本文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本世纪中叶长达70数年法治进程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1978年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指导思想为起点,以本世纪初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终点,大体为期二十数年。此阶段法治建设以国家经济发展优先战略为关键,即经济发展主导法治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以本世纪初中国提出构建友好社会目为起点,以跨越“矛盾凸显期”即为终点,也大体将通过近二十年时间。此阶段法治建设以构建友好社会、推进社会发展优先战略为关键,也可称之为以“社会发展主导”法治建设阶段。 第三阶段,按邓小平设想(2050年中国实现直接选举),此前期“小步推进”外延式政治体制改革成果为基础,以包括政党制度改革在内政治体制改革完毕为终点,以全面实现法律至上和法治精神成长为成功标志,大体在本世纪中叶完毕。此阶段法治建设将以整体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优先战略为关键,也可称之为“政治发展主导”法治建设阶段。 需要提醒读者是,把法治发展进程按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