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摘要: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和基础,公诉工作具有主导诉前、庭审指控、保障合法权 益的功能,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立新型的诉辩关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阐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解剖构建以证据为 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增强检察 机关在证据审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证据核心;刑事指控;公诉体系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坚持全面 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部署。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 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司法机关需完善和出台改革意见,健全重大疑难案 件听取公诉机关的建议机制,落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判决制度,充分发挥证据 审前主导、诉讼过滤、庭审指控的功能。在此基础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审查核实处理,使刑事案件的指控和审判程序 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和说服力。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规律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1]。国家机器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权利, 要求其坚持 法律规定与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检察机关应坚守的底线。长期 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以案卷为中心,下级服 从上级,辩护流于形式的辩护模式。这样的现状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目的与 诉讼规律的。以证据为核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彻底解决有罪推定、刑 讯逼供、控辩失衡、超期羁押、庭审虚置等现实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必须摒 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条不紊地 进行。 (二)有利于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过去的刑事诉讼实践,过分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当,司法机关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 条。 1 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择手段,有的甚至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 准而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以张氏叔侄案为例,被害人王东体内鉴定出的其 他男子的 DNA 被认定为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不予采信;证人袁连芳的证词 成为认定叔侄俩强奸罪的主要证据。若司法机关坚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以证据为标准,深入实际调查,不偏信口供,用证据实物说话,张氏叔侄冤 案就可以避免了。正是由于当时司法机关忽视程序公正性,先入为主,不理 清案件证据,贸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才制造了这一起性质恶劣的冤案。 最高检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 证据审查模式,有利于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坚持起诉法定流程,将非 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其他处理,可降低 案件风险,防止亡者归来和真凶现身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有利于确保公诉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诉办案模式的转型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提起公诉权利的国家机关,公诉的质量 和效率直接反映着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2]。长期以来,司法系统中流 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公检 法机关彼此之间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构建以证据为 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首先,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裁判与人权保障意识,不 断完善证据的审查机制,不仅要做书面审查,更要强调采取亲历性办案模式, 从而防范侦查部门证据采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从源 头上杜绝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侵蚀,保证案件质量。其次,公诉部门加强 侦查介入、取证引导工作,检察机关严格把控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证据充 分性与合法性,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破除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封闭式的传 统观念,从偏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公正观念转变;将证据作为定 罪量刑的依据,促进刑事指控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再次,强 化检察机关当庭指控,从以审查起诉为重心的办案观向审查起诉与当庭指控 [2]刘欣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初探》,《检察理论》,2011 年第 8 期,第 11 页。 2 并重的办案观转变。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庭审虚置化与案件请示汇报上级现象严重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 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可以看出,该条文是对公 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案件的宣判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对重 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庭审中突发的疑难问题、复杂情况,往往出现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择日宣判的现象。有的法院甚至为避免被害人不断闹访以及改判 影响本院的绩效考核,将案件汇报上级,二审法院做出决定意见,一审法院 将二审法院的批复意见作为案件审理结果予以宣判。这种案件“择日宣判” 现象,不仅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而且使得法官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案件 开庭审理成为走过场的形象工程。以证据为核心,不仅要求检察机关保证审 查起诉的案件证据真实充分,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核审证据的证 明力,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根据确凿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司法人员缺乏法律职业认同感,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 证据采集,也称证据取得,是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规 定收集并掌握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和材料的过程[4]。在这个过程中,最 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收集证据的手段。首先,在21 世纪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 严禁刑讯逼供虽被明确写入我国刑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级司法机关 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犯罪供述的情形。在一次调查“违法行为调查获 取证据是否可以采用”这一问题时,昆明市公安局机关警察回答“是”的有9 人,回答“否”的有 62 人,基层派出所民警回答“是”的有 65 人,仅有 3 人回答“否”。其次,在特殊的刑事案件中,陷阱取证问题运用不恰当。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02 条。 [4]唐晓宇:《打赢“证据仗”打通“法律关”》,《检察日报》,2015 年第 4 期,第 19 页。 3 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的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还待商 榷。如果对特殊的侦查措施没有规范性原则与严格的法定程序,实施以证据 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将是无稽之谈。 (三)公诉办案模式亟需转变,面临诸多挑战 1、是对公诉人主观意识方面的挑战 公诉人以往自认为其庭审地位高于辩护人的观念被摒弃。公诉人将关于 定罪和判刑的一切事实、证据在法庭上提出,并依此进行质询、辩论和申诉, 通过庭审,以证据为核心呈现真实完整的案件真相。公诉人在法庭上有责任 对被告人的嫌疑进行举证,出示相应证据,证据必须充分、准确和有效。被 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就证据内容提出质询和辩论,可出示对被告有利的证 据,并且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祛除不合法证据,被告人是否 有罪、该受刑罚与否,最终也完全由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