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应急避场所规划标准
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Emergency Shelter in Rural and Small Towns 征求意见稿 201X年X月发布201X年X月X日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Emergency Shelter in Rural and Small Towns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Emergency Shelter in Rural and Small Towns 主编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X 年 X 月 X 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 201X石家庄 前前言言 为规范河北省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依据《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河 北省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本技术标准包括总则、术语、类别和规模、选址、布局、应急道路共六章。 本技术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技术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管理, 由华北理工大学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华北理工大学(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46 号,邮编:063009, Email:.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山理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待补充 主要起草人: 目目录录 1总则1 2术语2 3类别和规模3 3.1分类和功能.3 3.2面积要求.3 4选址5 4.1场址选择.5 4.2通达性要求.6 5布局7 5.1一般规定.7 5.2避难人口估算.7 5.3责任区划分.7 6应急道路9 6.1一般要求.9 6.2应急道路.9 附录 A应急设施配置10 附录 B应急避难标识11 1 1总总则则 1.0.1为满足村镇防灾减灾需要,规范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根据国家和本省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应贯彻“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防灾、易于通达、就近避 难、保障安全”的原则。 1.0.3应符合各级防灾规划的统一布署和要求, 其规划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镇总 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保持一致。 1.0.4本省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新建和改建避难场所应按本标准执行,其它 城市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可参照执行。 1.0.5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除应遵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标准的 规定。 2 2术术语语 2.0.1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 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应急避难场所 disaster-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指定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集中进行救援和避难生活, 配置应急设施的 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 2.0.3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2.0.4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住宿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 包括 避难场地与避难建筑面积之和。 2.0.5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避难场所责任区是其负责提供应急避难住宿和配套应急功能的避难人员分 布范围。 2.0.6应急道路 emergency road 为应对突发灾害, 进行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灾后应急救援活动的交通 工程设施。 3 3类别和规模类别和规模 3.13.1分类和功能分类和功能 3.1.1避难场所按功能、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分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 所和紧急避难场所三类。 1中心避难场所是全县应急救灾、接受外部援助和重伤员转运的场所,服 务于整个县域,具备应急指挥、医疗救治、抢险救援、物资集散、重伤员转运和 为责任区避难人员提供长期住宿等应急功能。 2固定避难场所是供责任区内受助人员中长期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助的综 合性场所,具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物资分配和中长期住宿等功能。 3紧急避难场所是为居民提供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同时也是避难人员 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进行较长时间避难的过渡性场所, 村庄的紧急避难场所具备 短期住宿功能。 3.1.2避难场所应考虑对多种灾害的综合防御,具备应对地震、洪水、海啸、火 灾、地质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两种以上灾害的综合防御功能。 3.1.3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 3.1.3 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 表 3.1.3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 适用场所 避难期 开放时间(d) 紧急避难场所 紧急、临时 3 短期 15 固定避难场所 中期 30 长期 100 中心避难场所 长期 100 3.23.2面积要求面积要求 3.2.1各类避难场所面积可按表 3.2.1 确定。 当各类避难场所面积不满足要求时, 允许将相邻或相近的避难场所功能整合,以达到面积要求。 表 3.2.1有效避难面积 类型 中心避难场所 有效面积(hm ) ≥10.0 2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 ≥1.0 ≥0.2 不限 3.2.23.2.2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 3.2.23.2.2 的规定。的规定。 表表 3.2.23.2.2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期避难期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人)人) 紧急紧急 0.50.5 临时临时 1.01.0 短期短期 2.02.0 中期中期 3.03.0 长期长期 4.54.5 3.2.3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区的床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表 3.2.3 的规定。 表 3.2.3医疗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 医疗救护区规模(病床) 有效避难面积(m2/病床) 30 40 60 30 100 20 200 15 4 4选选址址 4.14.1场址选择场址选择 4.1.1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 地势较高、 有利于排水、 空气流通、 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场所。 4.1.2选址应遵循平时功能与灾时功能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利用学校、体育场、 绿地、广场、卫生院、政府机构和空地等开敞空间和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改 建而成。在灾时启用并能及时、有效的转换成避难场所。 1中心避难场所宜利用县城镇的体育场馆、中心医院、大型公园和广场等 大型公共设施中的一个或几个改建、整合而成。 2固定避难场所宜利用现有的乡镇政府机构、面积较大的绿地、广场、学 校、体育场和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及附属开敞空间改建而成。 3紧急避难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