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老师聘用合同书
培训老师聘用协议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名称: 姓名: 单位地址: 身份证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 教师资格种类: 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号: 学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协议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二、协议期限 第二条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协议,正式聘用期不得低于一年。 甲方聘用乙方的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三)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五)享受乙方为完毕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协议的约定准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 (一)准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五)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毕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协议履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如未取得甲方批准不得从事与甲方同样的业务或受雇于甲方的竞争单位; (八)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运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别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 (九)每周平均工作40个小时,天天平均工作8小时,讲课时间天天平均不少于4小时,讲课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小时工资80元计算。 (十)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每月 日为当月工资的发放日,不得拖欠工资。协议期满不续聘的,甲方应在协议期满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聘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拟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等按甲方依法拟定的分派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乙方的工资构成为: 基本工资和奖金,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第九条在协议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聘用协议期内公休假、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本协议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协议期满的,协议期顺延至孕期、产假及哺乳期结束; (三)乙方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议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 (一)有违法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采用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成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协议时采用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工作导致损失的; (六)体罚学生,欺侮学生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告知甲方解除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工作的。 第十九条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协议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满一个月的按月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局限性15天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超过15天局限性一个月的,按1个月支付。 第二十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在协议期未满,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规定解除聘用协议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