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协议改
协议编号:西信综(2023)8-7号 《西部信托·中小公司(***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协议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甲方: 新疆***有限公司 住所: 阿克苏市工业园区内 邮政编码:84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邮政编码:710004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电话: 传真:87406300 鉴于: 乙方发行西部信托•中小公司(***二期)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甲方拥有的其公司重要生产设备等(详见“资产清单”)特定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所产生的转让、开发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而获得的收益的所有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已签订 西信综(2023)8号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协议》”)。按照《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甲方应于24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不超过15945万元万元人民币(具体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计算为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甲方的付款进度进行确认,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协议未作定义的词语与双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23)8号的《特定资产转让及回购协议》定义或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甲方:系指新疆***有限公司。 2、乙方/西部信托:系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3、本协议:系指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23)8-7号的《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协议》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4、《转让及回购协议》:系指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编号为西信综(2023)8号的《西部信托•中小公司(***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特定资产转让及回购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5、信托计划:系指西部信托拟作为受托人设立的“西部信托•中小公司(***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债权确认 1、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金额为15945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额为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回购价款总金额=信托计划A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A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B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甲方批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前述债务。 2、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在《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亦属于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范围,具体金额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计算。 第三条 债务清偿 1、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清偿前述债务: 甲方回购资金支付的期限为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5日。甲方批准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次以钞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第1笔 2023年6月20日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2笔 2023年12月20日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3笔 A类信托成立满12个月之日 信托计划A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 第4笔 2023年6月20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5笔 2023年12月20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7.75% 第6笔 B类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 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 注:甲方应于B类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回购价款497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玖拾柒万元整),该回购价款将在上述第一笔回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2、甲方违反《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根据《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规定甲方提前清偿所有债权,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后立即向乙方清偿所有债权。 3、甲方应将回购价款按期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4、信托计划B类信托成立满12月后,提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批准,甲方可以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但提前支付日之前仍应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回购价款。提前支付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提前支付金额=信托计划信托计划B类信托募集资金总额×【1+15.5%×(B类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365)】-第4、5、6笔回购价款中已支付部分 第四条 付款保证金 甲方指定其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为其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款项的付款保证金账户。甲方承诺,付款保证金账户的留存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9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 ②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10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20%; ③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11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60%; ④自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的5个工作日前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第3笔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0%; ⑤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1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 ⑥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2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20%; ⑦自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3个月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60%; ⑧自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的5个工作日前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回购价款之日,该账户余额不低于期限为24个月的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的100%。 甲方保证,若付款保证金账户内余额不符合前述约定,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从该账户对外支付任何资金,且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付款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甲方债务,乙方有权在回购价款支付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至信托专户。 监管账户内的甲方收到的转让价款仅限用于新疆***余热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等配套设施建设。 付款保证金账户(销售回款账户)为: 账户名:新疆***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