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范文范例参考指导 附件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第 3 号修改单 (对 2005 年 1 月第 1 版和 2007 年第 1 号修改单、2009 年第 2 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 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受理、 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 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 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 2. 第六条第(一)、 (二)项修改为: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 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3. 第七条修改为: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 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 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 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指导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 5.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 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 核准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 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 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 7. 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 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 分别做出决定: ” 9.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 准证》 ,有分支机构的, 《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10.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11.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 修改为: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 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 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 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 有效期满 30 日前办理延续手续, 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 期内扣除。 ” 二、对“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序号 30、31,改为 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核准项目 核准项目备注 号代码 锅炉 发电锅炉的水质31JD1定期检验参数不限 水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 32JD2定期检验 (介) 炉的水质 质处 33JD3定期检验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2) “表中序号“59” 、 “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word 格式整理 范文范例参考指导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GJ4、GD4、RJ2(限 400m 及以下)、RD2(限 400m 及以下)、RJ3(限 100m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 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 3 333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增加 TOFD、DN 项目,并且按照序号 7 和 8 列入其中,见下表: 序号 7 8 核准项目代码 TOFD MFL 核准项目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漏磁检测 (2) 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 ,序号 “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 构)”部分的修改 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表 1 的规定。 ” 删除表 1 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二、非自检机构 (综合检验 机构)”部分的修改 1. 在(一)项前增加: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 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